经济日报刊文:上市公司“抢新闻”须依法依规
2月12日,苏宁易购相关负责人在未发布正式公告前,突然宣布收购部分万达百货门店,此后苏宁易购股价出现波动。无独有偶,在1月16日举行的格力电器临时股东大会上,也是在尚未公告2018年公司业绩时,相关高管人员在回答股东提问时顺口说出“格力电器2018年税后利润为260亿元”。对此,相关部门已发出警示函。但是,类似不当信息披露对市场的影响已经产生且不可撤销,其违规性质是否可以“口误”、不懂规矩等原因一笔勾销?对上市公司“抢新闻”等不当信披行为该如何加强监管?
近年来,尽管A股市场机构持股市值占比显著提升,但从投资风格看,仍然带有很大的散户化、投机化、短期化特征。在这样的市场中,信息是影响股价的重要因素,也是考量市场规范程度的关键指标之一。有效监督市场信息,有利于维持市场整体秩序,提升股票市场的规范性和科学性,对创造公平、公正的投资环境具有重要意义。
目前,我国已基本形成以修订后的《证券法》为核心,以《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公开发行股票公司信息披露实施细则》等相关法规为补充的一整套上市公司信息披露制度,为改善资本市场信息披露环境发挥了重要作用。然而,上市公司信息披露中依然有一些问题不容忽视。一是违法披露依然存在。少数公司和个人出于所谓“市值管理”的不良动机,发布不实信息,诱导甚至坑害投资者。二是信息披露不及时或“抢跑”,往往涉嫌内幕交易。由于法律法规只能惩处和监管已经实施的行为,在判定因不当信息披露引起的内幕交易时,调查取证很难,认定主观违规泄密更难,以致此类行为屡禁不止。三是信息披露随意性、非主动性过强,由此容易带来市场对公司业绩的“阴暗”猜测,并伤害公司管理严肃性。
资本市场也是信息市场,作为公众公司,上市公司的信息披露本应慎之又慎,而目前暴露出的一系列问题说明,加强和完善信息披露管理的严肃性、全面性已刻不容缓。
一方面,对于公众关心、市场极其关注的部分关键信息,可考虑进一步构建强制信息披露制度,在解疑释惑的同时,增加上市公司的公信力,保护投资者合法权益。另一方面,从行政处罚和稽查执法角度,继续督促上市公司切实履行信息披露义务,严格遵守信息披露规则,保证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和及时性,增强信息披露的有效性。
此外,要从公司治理角度,继续明确上市公司及相关人员的信息披露职责和保密责任,保障投资者平等获取信息的权利。作为公司股东及其他信息披露义务人,要积极配合和协助上市公司履行相应的信息披露义务,切忌为了博眼球、争新闻而“抢跑”。唯有如此,才能确保上市公司信披真实、完整、及时、有效,从信息公正上保护投资者权益。
(原题为《上市公司“抢新闻”须依法依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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