华融证券基金部原总经理私下接受客户委托并出资千万炒股被罚
证监会近日披露的一份市场禁入决定书显示,华融证券基金业务部原总经理贺文哲私下接受客户委托买卖证券,并出资1000万元合伙违法买卖股票,最终导致亏损83万元并被10年证券市场禁入措施。而操盘者贺凯被处以5年证券市场禁入措施,其先后在华融证券基金业务部、专户理财部从事证券期货投资交易。
贺文哲于2004年4月20日取得证券从业资格。2016年3月20日,贺文哲与华融证券签订劳动合同,担任华融证券基金业务部总经理。
贺凯于2014年3月8日取得证券从业资格。2016年1月至9月就职于方正证券,担任自营衍生品部投资经理。2016年11月1日,贺凯与华融证券签订劳动合同,先后在基金业务部、专户理财部从事证券期货投资交易。
市场禁入决定书显示,不晚于2016年9月7日,管某薇与贺文哲达成口头协议,管某薇委托贺文哲寻找操盘手代理其买卖证券,管某薇与操盘手按照8:2比例分享买卖证券收益,代理交易不保证本金安全。
2016年9月7日,贺文哲配偶刘某应贺文哲要求将1000万元资金转入管某薇控制的建设银行账户中。2016年9月8日,管某云应管某薇要求在招商证券深圳益田路免税商务大厦证券营业部开立证券账户,该账户由管某薇使用。2016年9月9日,管某薇通过其控制的建设银行账户向“管某云”证券账户关联的资金账户转入资金共计3785.20696万元,该资金中包括管某薇自有资金2785.20696万元和贺文哲通过刘某转入的资金1000万元。
不晚于2016年9月12日,管某薇将“管某云”证券账户账号、密码告知贺文哲。贺文哲指使贺凯控制该证券账户买卖证券,并与贺凯约定由其获得买卖证券收益的20%。不晚于2016年9月12日,贺文哲将证券账户账号和密码及交易工具交付贺凯,用于证券买卖活动。贺文哲、贺凯自不晚于2016年9月12日至不早于2017年8月24日期间控制该证券账户。期间,贺凯利用贺文哲提供的交易工具进行具体证券买卖活动,贺文哲可随时登陆该账户账号,从而掌握该账户交易情况。二人经常讨论账户操作情况,贺文哲经常向贺凯提供投资建议。贺凯知悉账户中的1000万元来自贺文哲、刘某的情况。
证监会调查认定,涉案期间,“管某云”证券账户共交易“亿阳信通”“积成电子”“金财互联”“上海银行”等33只股票。截至2017年8月10日,该账户累计成交金额1.81亿元,持有股票市值2748.88万元,账面亏损83.41万元。管某薇未向贺文哲、贺凯支付收益分成。
证监会决定,对贺文哲采取10年证券市场禁入措施,对贺凯采取5年证券市场禁入措施。自宣布决定之日起,在禁入期间内,不得从事证券业务或担任上市公司、非上市公众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职务。
附:中国证监会市场禁入决定书(贺文哲、贺凯)
〔2018〕17号
当事人:贺文哲,男,1977年1月出生,住址:广东省深圳市南山区。
贺凯,男,1973年5月出生,住址:北京市海淀区。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的有关规定,我会对贺文哲、贺凯私下接受客户委托买卖证券、证券从业人员违法买卖股票案进行了立案调查、审理,依法向当事人告知了作出市场禁入的事实、理由、依据及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当事人未提出陈述申辩意见,未要求听证。本案现已调查、审理终结。
经查明,贺文哲、贺凯存在以下违法事实:
一、贺文哲、贺凯证券从业经历及任职情况
(一)贺文哲证券从业经历及任职情况
贺文哲于2004年4月20日取得证券从业资格。2016年3月20日,贺文哲与华融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华融证券)签订劳动合同,担任华融证券基金业务部总经理。
(二)贺凯证券从业经历及任职情况
贺凯于2014年3月8日取得证券从业资格。2016年1月至9月就职于方正证券股份有限公司,担任自营衍生品部投资经理。2016年11月1日,贺凯与华融证券签订劳动合同,先后在基金业务部、专户理财部从事证券期货投资交易。
二、贺文哲、贺凯私下接受客户委托买卖证券、贺文哲违法买卖股票情况
不晚于2016年9月7日,管某薇与贺文哲达成口头协议,管某薇委托贺文哲寻找操盘手代理其买卖证券,管某薇与操盘手按照8:2比例分享买卖证券收益,代理交易不保证本金安全。
2016年9月7日,贺文哲配偶刘某应贺文哲要求将10,000,000.00元资金转入管某薇控制的建设银行账户中。9月8日,管某云应管某薇要求在招商证券深圳益田路免税商务大厦证券营业部开立证券账户,该账户由管某薇使用。9月9日,管某薇通过其控制的建设银行账户向“管某云”证券账户关联的资金账户转入资金共计37,852,069.60元,该资金中包括管某薇自有资金27,852,069.60元和贺文哲通过刘某转入的资金10,000,000.00元。不晚于9月12日,管某薇将“管某云”证券账户账号、密码告知贺文哲。贺文哲指使贺凯控制该证券账户买卖证券,并与贺凯约定由其获得买卖证券收益的20%。不晚于9月12日,贺文哲将证券账户账号和密码及交易工具交付贺凯,用于证券买卖活动。贺文哲、贺凯自不晚于2016年9月12日至不早于2017年8月24日期间控制该证券账户。期间,贺凯利用贺文哲提供的交易工具进行具体证券买卖活动,贺文哲可随时登陆该账户账号,从而掌握该账户交易情况。二人经常讨论账户操作情况,贺文哲经常向贺凯提供投资建议。贺凯知悉账户中的10,000,000.00元来自贺文哲、刘某的情况。
涉案期间,“管某云”证券账户共交易“亿阳信通”“积成电子”“金财互联”“上海银行”等33只股票。截至2017年8月10日,该账户累计成交金额180,606,142.00元,其中买入金额109,956,469.00元,卖出金额70,649,673.00元,持有股票市值27,488,800.00元,账面亏损834,073.03元。管某薇未向贺文哲、贺凯支付收益分成。
以上事实有相关人员劳动合同、询问笔录、证券账户资料、交易流水、银行账户资料、交易所计算数据等证据证明,足以认定。
我会认为,贺文哲的上述行为违反《证券法》第四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构成《证券法》第一百九十九条、第二百一十五条所述情形。贺凯的上述行为违反《证券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构成《证券法》第二百一十五条所述情形。
根据当事人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与社会危害程度,依据《证券法》第二百三十三条、《证券市场禁入规定》(证监会令第115号)第三条第三项、第五条,我会决定:
对贺文哲采取10年证券市场禁入措施,对贺凯采取5年证券市场禁入措施。自我会宣布决定之日起,在禁入期间内,上述人员不得从事证券业务或担任上市公司、非上市公众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职务。
当事人如果对本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申请行政复议,也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直接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复议和诉讼期间,上述决定不停止执行。
中国证监会
2018年11月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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