向“滥送转”亮剑,沪市高送转有望走向规范化
《高送转指引》的出台,让上市公司“滥送转”以及通过高送转来进行利益输送成为不可能的事。
近日,高送转题材炒作在股市上一时风生水起。11月23日晚,沪深证券交易所分别发布了上市公司《高送转指引》,对一度风靡A股市场的高送转(高送转在A股市场演变为“滥送转”,是饱受诟病的乱象之一)现象亮剑。
该指引是有利于规范上市公司高送转行为的。《高送转指引》明确规定,上市公司送转股方案提出的最近一个报告期净利润或预计净利润为负值、净利润同比下降50%以上、或者送转后每股收益低于0.2元的,不得披露高送转方案。
在限制绩差公司高送转的同时,对业绩增长或优质公司的高送转提出了明确要求。比如,上市公司披露高送转方案的,其最近两年同期净利润应当持续增长,且每股送转比例不得高于上市公司最近两年同期净利润的复合增长率。
《高送转指引》同时规定,上市公司最近两年净利润持续增长且最近3年每股收益均不低于1元,上市公司认为确有必要提出高送转方案的,每股送转比例可以不受有关条款规定的限制,但应当充分披露高送转方案的主要考虑及其合理性,向投资者揭示风险,且其送转后每股收益不得低于0.5元。正因为如此,高送转成了业绩增长公司或优质公司的一种专利。
部分上市公司之所以热衷于高送转,就有基于向大股东进行利益输送的缘故,通过高送转来配合大股东及董监高进行减持。
《高送转指引》明确规定,上市公司提议股东、控股股东及其一致行动人、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在前3个月存在减持情形或者后3个月存在减持计划的,公司不得披露高送转方案;并且在相关股东所持限售股解除限售前后3个月内,也不得披露高送转方案。如此一来,通过高送转进行利益输送这条路就被堵死了。
此外,《高送转指引》对高送转的信息披露也进行了规范。比如,上市公司披露高送转方案时,尚未披露本期业绩预告或业绩快报的,应当同时披露业绩预告或业绩快报;上市公司提出高送转方案的,应当经董事会审议通过,独立董事应当就方案的合理性与可行性发表明确意见。并且同时披露向相关股东问询其未来减持计划的具体过程,包括但不限于未来3个月、未来6个月的减持计划情况等,并披露相关股东的回复。
基于上述三方面缘故,《高送转指引》的出台,让上市公司“滥送转”以及通过高送转来进行利益输送成为不可能的事。
□皮海洲(财经评论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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