史上最严退市新规出台 投资者保护“短板”需补上
一家之言
虽然股市投资奉行“买者自负”原则,但投资者不应承担因上市公司自身的重大违法行为导致的利益受损。
日前,沪深证券交易所分别发布《上市公司重大违法强制退市实施办法》,并修订完善《股票上市规则》《退市公司重新上市实施办法》(统称“退市新规”)。这是对上市公司退市与重新上市规则进一步明确化与具体化。
退市新规的严厉程度大大超出市场想象,被称“史上最严”退市新规。对重大违法公司退市从严、重新上市从严,是非常有必要的,也契合依法全面从严的监管理念。不过,值得注意的是,上市公司因重大违法行为被强制退市固然是咎由自取,但对投资者而言,如果遭遇上市公司因自身原因退市而自己的利益受到损害的,相应的保护措施还需要进一步完善。
在具体的投资者保护措施方面,退市新规主要从上市公司信息披露、风险警示制度设计、相关主体权利限制、责任主体纪律处分等方面作出具体安排。比如上市公司面临退市风险时,须履行信息披露义务,及时进行风险揭示。在退市的程序中,则设置了退市风险警示制度,在交易机制等方面进行了规制。此外,在证监会发布的减持规则中,对于出现重大违法行为的上市公司,对其大股东的减持股份行为也进行了适当的限制。所有这一切的制度安排,无形中都是出于保护投资者的目的。
然而,现行对退市公司投资者的保护制度,某些方面还存在“短板”。目前,上市公司退市原因呈现多样化特征。此前,上市公司退市主要是由于触及财务指标,具体表现为连续多年亏损。如今,欺诈发行退市第一股、重大信息披露违法退市第一股、面值退市第一股均已诞生。退市新规发布后,因涉及公共安全与公众健康安全的重大违法行为,深交所已启动对*ST长生的强制退市机制。综合判断,*ST长生成为涉及“五大安全”的退市第一股或已没有悬念。
在监管部门不断完善退市机制,且上市公司退市逐渐实现常态化后,现行的投资者保护工作显然不应再拖后腿。虽然股市投资奉行“买者自负”原则,但投资者不应承担因上市公司自身的重大违法行为导致的利益受损。
目前,上市公司因重大违法行为退市,投资者只能因其虚假陈述提起诉讼,仅仅包含欺诈发行与重大信息披露违法行为,其他诸如涉及“五大安全”的违法行为,或是因沪深交易所认定的其他情形而退市的,投资者往往会遭遇欲诉无门的尴尬,更谈不上利益保护问题。
退一步讲,即使欺诈发行有券商的先行赔付制度,但在投资者保护上也无法做到两个“全覆盖”,即利益受损的投资者全覆盖与投资者亏损金额的全覆盖。而像*ST长生退市,此前该公司已遭遇91亿元巨额罚没款,“泥菩萨过河,自身难保”,又怎么补偿投资者的损失呢?
因此,重大违法退市公司的投资者保护短板应及时补上。比如,证券投资者保护基金,虽然当初是基于防范与处置证券公司风险而设立,由于其资金来源日益多元化,可以将其用于因重大违法退市公司的投资者保护上。如果退市公司无法补偿其投资者,可根据投资者的亏损金额、持股期限等给予一定比例的补偿,让切实维护中小投资者的利益真正落到实处。
□曹中铭(财经评论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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