印花税法正在征求意见 拟规定财产赠与等6种情形免征或减征印花税
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昨日就印花税法征求意见。印花税计税不含增值税税款,证券交易计税依据为成交金额,财产赠与等六种情形免征或减征印花税。
1988年8月,国务院公布《中华人民共和国印花税暂行条例》(以下简称《暂行条例》),规定自1988年10月1日起,对书立、领受合同、产权转移书据等应税凭证的单位和个人征收印花税。根据应税凭证的性质,印花税分别按比例税率或者按件定额计征。
1992年,国家统一规定对沪深两市证券交易征收印花税,经过多次政策调整,目前证券交易印花税按1‰的税率对出让方征收。1988年至2017年,全国累计征收印花税21450亿元,年均增长19.1%,其中2017年征收印花税2206亿元。
印花税计税不含增值税税款
征求意见稿明确,应税合同和产权转移书据的计税依据为合同和产权转移书据列明的价款或者报酬,不包括增值税税款;合同和产权转移书据中价款或报酬与增值税税款未分开列明的,按照合计金额确定。未列明价款或报酬的,按订立合同、产权转移书据时市场价格确定,不能确定的,按实际结算价款或报酬确定。依法应当执行政府定价的,按照其规定确定。
应税营业账簿的计税依据为营业账簿记载的实收资本(股本)、资本公积合计金额。应税权利、许可证照的计税依据,按件确定。
证券交易的计税依据为成交金额。 以非集中交易方式转让证券时无转让价格的,按照办理过户登记手续前一个交易日收盘价计算确定计税依据;办理过户登记手续前一个交易日无收盘价的,按照证券面值计算确定计税依据。
印花税应纳税额如何计算?
征求意见稿提出,应税合同和产权转移书据的应纳税额为价款或报酬乘以适用税率;应税营业账簿的应纳税额为实收资本(股本)、资本公积合计金额乘以适用税率;应税权利、许可证照的应纳税额为适用税额;证券交易的应纳税额为成交金额或者按照本法第七条的规定计算确定的计税依据乘以适用税率。
同一应税凭证载有两个或者两个以上经济事项并分别列明价款或者报酬的,按照各自适用税目税率计算应纳税额;未分别列明价款或者报酬的,按税率高的计算应纳税额。
同一应税凭证由两方或者两方以上当事人订立的,应当按照各自涉及的价款或者报酬分别计算应纳税额。
征求意见稿除对少部分税目的税率适当调整外,基本维持了现行税率水平。根据应税凭证的性质,分别实行比例税率或者定额税率。其中:应税合同按不同类型,税率分别为合同列明价款或者报酬的万分之三、万分之零点五和千分之一;应税产权转移书据税率为支付价款的万分之五;应税权利、许可证照税率为每件五元;应税营业账簿税率为实收资本(股本)、资本公积合计金额的万分之二点五;证券交易税率为成交金额的千分之一。
为简并税率、公平税负,减少因合同类型界定不清在适用税率上引发的争议,征求意见稿将《暂行条例》中原加工承揽合同、建设工程勘察设计合同、货物运输合同的适用税率由万分之五降为万分之三。另外,考虑到国务院已决定自2018年5月起对资金账簿和其他账簿分别减征和免征印花税,为了与现行政策保持一致,将营业账簿适用税率由实收资本(股本)、资本公积合计金额的万分之五降为万分之二点五。
财产赠与等六种情形免征或减征印花税
征求意见稿规定:为避免重复征税,对应税凭证的副本或者抄本免税;为支持农业发展,对农民、农民专业合作社、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村民委员会购买农业生产资料或者销售自产农产品订立的买卖合同和农业保险合同免税。
为支持特定主体融资,对无息或者贴息借款合同、国际金融组织向我国提供优惠贷款订立的借款合同、金融机构与小型微型企业订立的借款合同免税;为支持公共事业发展,对财产所有权人将财产赠与政府、学校、社会福利机构订立的产权转移书据免税。
为支持国防建设,对军队、武警部队订立、领受的应税凭证免税;为减轻个人住房负担,对转让、租赁住房订立的应税凭证,免征个人应当缴纳的印花税。
为更好适应实际需要、便于相机调控,同时体现税收法定原则的要求,《征求意见稿》规定,国务院可以规定其他免征或者减征印花税的情形,但应当报全国人大常委会备案。
关于纳税方式,征求意见稿规定,印花税统一实行申报纳税方式,不再采用贴花的纳税方式。证券交易印花税仍按现行规定,采取由证券登记结算机构代扣代缴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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