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环境绩优”当属上市公司“必选项”
■社论
就国际惯例而言,绿色信披制度是上市公司环境责任的“兑换器”。
这是中国构建绿色金融体系的关键一步。9月30日,中国证监会发布修订后的《上市公司治理准则》第八十六条规定,上市公司应当积极践行绿色发展理念,将生态环保要求融入发展战略和公司治理过程,主动参与生态文明建设,在污染防治、资源节约、生态保护等方面发挥示范引领作用。
从泛化的道德约束到刚性的制度责任,《准则》明确的是上市公司在绿色发展、生态环保上的内生使命。“将生态环保要求融入发展战略和公司治理过程”,起码有这三重现实意义,上市公司绿色发展的战略考量,环境信息披露的合规操作,监管部门及公众对上市公司的环保规制。简言之,上市公司的春夏秋冬,从此需与领证后的生态环保之责“举案齐眉”。
近年来,上市公司在公共环境事件中时常成为“硬骨头”与“深水区”。因此,制度化求解其环保责任突围之路,既迫切,也现实。而对上市公司来说,完善环保信息披露规则体系、从严监管环保信息披露行为,说到底,还是倒逼其优化产业结构、转换绿色生产方式和发展方式的必选动作。
其实,《准则》不过是情理之中的“最后一只靴子”。2016年,人民银行等七部委联合印发《关于构建绿色金融体系的指导意见》明确提出,“逐步建立和完善上市公司和发债企业强制性环境信息披露制度”。2017年,原环保部与证监会联合签署文件再次督促上市公司履行环境保护社会责任。及至今年,证监会在答复人大代表、政协委员相关提案和建议时亦表示,将践行绿色发展理念,提高上市公司信息披露质量,推动绿色金融发展。于此而言,《准则》里的“第八十六条”实属水到渠成之规。
资本市场的本质,亦属信息市场。环境责任的主要程序正义,就在于信息披露层面。新规让虚化的环境责任“实体”起来,这固然值得期待。不过,就既往的历史而言、资本逐利的本能来说,仍有一些叫人担忧的问题必须细化求解:比如环境信息、环境事件披露的规范与透明问题,如何不重蹈“看不懂的预算”等覆辙;“污染防治、资源节约、生态保护等方面示范引领作用”的落实问题,其权重如何考量;跨部门环境信息共享机制以及第三方环境评估缺位之下,证监等部门该如何“铁肩担道义”。
有资料显示,2014年至2016年有64个国家发布了超过100份带有强制性的企业环境信息披露制度文件。截至2016年,超过80%的世界主要经济体对企业公开其环境、社会和管治信息(ESG)提出了强制性要求。因此,就国际惯例而言,绿色信披制度是上市公司环境责任的“兑换器”。
因此,“环境绩优”要成为上市公司的必由选择,《准则》之外恐怕仍有诸多制度完善与构建的功课要做。当然,按照环境库兹涅茨曲线定律,中国经济社会40年后的腾飞与跨越,也是到了严控环境污染、提升环境质量的“新时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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