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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本玩家“掏空”上市公司 严重者应追究其刑责

新京报 2018-09-13 02:00 大字

观察家

要让大股东将通过关联交易等手段违法所得的资金“吐出来”。将这些资金用来赔偿中小投资者损失,不让散户为实控人违法违规行为“买单”。

近日,上市公司中南文化成为热点,不是因为其投资了《我不是药神》,而是在其董事长控制下,开具虚假承兑汇票、未履行审批进行担保、未履行审批向指定方转账形成资金占用,涉及的总金额达19亿元。

事实上,大股东掏空上市公司,已然成为A股市场的痼疾,久治不愈并且有愈演愈烈之势。从“华泽钴镍案”到保千里、乐视网、中南文化,再到*ST匹凸和ST慧球等公司闹剧来看,一些资本玩家、大股东将上市公司当成圈钱的工具,作为其免费提款机。被掏空的上市公司成为A股市场的僵尸和空壳,极大地损害了中小投资者利益。

通过案例观察,可以发现高管和大股东掏空上市公司的手法往往雷同,无外乎,直接占用上市资金,通过关联交易输送利益,通过巨额对外投资、预付款等转移资金,违规让上市公司为大股东借款提供担保,使上市公司背上巨额债务等等。

随着乐视网、保千里、ST慧球、*ST华泽等典型案例曝光,上市公司被大股东恶意掏空的问题受到更广泛地关注。今年3月,证监会通报2018年稽查执法重点领域和工作部署,便多次提及恶意掏空上市公司的违法违规问题,要对恶意掏空上市公司的行为进行严密监控和严厉处罚。

对掏空上市公司违法违规者的处罚手段,以往基本就是罚款、市场禁入等行政手段。最近可以看到,掏空上市公司情节恶劣者开始适用刑法中的“背信损害上市公司利益罪”。

8月中旬,*ST康达发布公告称,公司收到深圳市公安局的信息,公司三名高管因涉嫌背信损害上市公司利益罪被采取刑事拘留。此前,早在7月12日,上海一中院公开开庭审理了被告人鲜某背信损害上市公司利益、操纵证券市场一案。

背信损害上市公司利益罪,实际上就是刑法专门针对掏空上市公司行为修正的条款。

为惩治上市公司管理人员、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以无偿占用或者明显不公允的关联交易等非法手段侵占上市公司资产,严重损害上市公司和公众投资者合法权益的行为,刑法修正案(六)增设了背信损害上市公司利益罪,即在刑法第169条后增加一条作为第169条之一,对背信损害上市公司利益罪规定了两个法定刑幅度,一是致使上市公司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二是致使上市公司利益遭受特别重大损失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背信损害上市公司利益罪涵盖范围非常广,震慑力也很强。遗憾的是,在此前10多年的实践中,由于种种原因很少被使用到。对此,法律专家呼吁,这一法规应该尽快激活。

背信损害上市公司利益罪最高为7年有期徒刑,严惩证券市场造假已成为国际立法趋势。美国2002年通过的“萨奥法案”,最大的亮点就是对证券犯罪做出一系列严惩规定,将进行财物欺诈的公司主管最高刑由5年监禁刑提高到20年。

同时,要让大股东将通过关联交易等手段违法所得的资金“吐出来”。将这些资金用来赔偿中小投资者损失,不让散户为实控人违法违规行为“买单”。

□朱邦凌(财经评论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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