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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大会战不应忽略财产刑盲区

四川法制报 2018-08-15 01:05 大字

今日快评

屈振红

今年是“用两到三年时间基本解决执行难”工作的决胜之年,捷报频传当中,以前遮蔽的一些值得警惕的问题也逐渐暴露出来了。据媒体报道,在著名的徐翔案中案,江苏某上市公司董事长操纵证券市场价格案中,当事人被法院以操纵证券市场价格罪判刑2年6个月(缓刑3年),并处12亿元罚金,追缴34亿元违法所得(含已随案移送的25亿元)上缴国库。按照已公开的判决书所载,上述判决应当在生效一个月内执行完毕。但判决生效迄今已有一年有余,上述12亿元罚金财产刑至今尚未执行,34亿元违法所得也尚未全部追缴完毕。

从已公开的判决书反推案情可知,该案被告人本系主犯,最终获判缓刑的原因主要是自首和自愿认罪认罚,案发后主动退缴部分违法所得。这说明该案的判决实际上就是司法实践中广泛存在的辩诉交易的结果,也充分考虑到了被告人财产刑的执行能力。

媒体的报道未能说明上述天量罚金未能执行的原因所在。需要指出的是,民事案件中败诉方的判决履行和强制执行问题始终是判决生效后最受关注的头等问题,基本不存在被忽略的问题。而刑事案件中财产刑的执行,不像民事执行一样通常会有胜诉一方作为申请执行主体,反而常常存在利益主体与执行动力缺位的问题。所以,该徐翔案中案只是冰山一角,应当承认,目前刑事司法实践中确实存在重自由刑和忽视财产刑执行状况的普遍性状况。

众所周知,刑事法律是最具强制性的法律体系,判决书所载的一字一句,无论是自由刑还是财产刑,都是刑罚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财产刑如果不能像自由刑一样得到同等力度与速度的有效执行,罚金和违法所得没能及时上缴国库的话,首先损害的是国家财政收益。

另外,作为一起操纵证券市场价格案,判决得不到执行的话,意味着作恶者得不到有效和及时的惩罚,将直接损害小股东的利益,也将极大地影响资本市场对未来的预期与信心。

需要特别警惕的是,媒体所曝出来的类似徐翔案中案之类的案件自由刑的量刑和财产刑的执行状况,让人担心可能会出现类似花钱就可以买缓刑,甚至承诺花钱就可以换来缓刑的议论。这种状况如果得不到及时有效的纠正,损害的是国家法律的严肃性与党和政府的形象,让全面依法治国的战略决策的社会效果打了水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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