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遏制高管犯罪刑罚不能心太软

四川法制报 2018-08-10 01:12 大字

一家之言

张智全

近日,《2016—2017年度中国上市公司高管犯罪案例研究报告》发布。报告显示,2016年至2017年度上市公司高管因涉嫌犯罪被采取强制措施的达261人,其中被判处缓刑的上市公司高管占比达39.86%,上市公司高管犯罪“高性价比”的现象较为突出。

现实中,上市公司高管的犯罪行为一直如影相随,涉案资金数额巨大。追根溯源,笔者以为,关键症结在于刑罚对实施犯罪行为的上市公司高管没有彰显应有的威慑作用,由此导致了刑罚对上市公司高管犯罪行为的惩处陷入了心太软的尴尬境地。

沉疴还需下猛药。虽然我国刑法对上市公司高管的犯罪行为设置了一系列相应罪名,但由于我国证券市场属于典型的新兴市场,缺乏完善配套的证券法律体系,对上市公司高管犯罪行为的依法惩处客观上还存在法律空白点,以致在司法实践中,对利用职务之便实施犯罪行为的上市公司高管大多适用缓刑并处罚金,受制于法律的不完善,罚金的额度一般止步在几万元到几十万元之间。如此轻微的惩处,相对于上市公司高管实施犯罪所产生的收益,不过是九牛一毛,这无形中让部分上市公司高管对实施犯罪有了高性价比的冲动。

有鉴于此,让刑罚真正长出钢牙利齿,无疑是遏制上市公司高管犯罪多发势头的必然选择。对此,要强化刑法的顶层设计,按照罚当其罪的基本原则,对犯罪情节和后果严重的上市公司高管,综合运用有期徒刑、无期徒刑和高额罚金等刑罚手段,坚决从严惩处,让违法犯罪者在身陷囹圄的同时,在经济上得不偿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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