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监会终审败诉 1.3亿罚单遭否
第一理财专讯 2018年7月17日下午,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依法公开宣判苏嘉鸿诉中国证监会对其作出的行政处罚和行政复议决定上诉案,以事实不清、程序违法为由终审判决撤销被诉行政处罚决定和行政复议决定,一并撤销此前驳回苏嘉鸿诉讼请求的一审判决。
中国证监会认为苏嘉鸿涉嫌内幕交易,决定对其进行立案调查,并对威华股份及相关人员进行了检查、调查。经核查,中国证监会认为苏嘉鸿在内幕信息公开前与内幕信息知情人员殷卫国联络、接触,相关交易行为明显异常,且其没有提供充分、有说服力的理由排除其涉案交易行为系利用内幕信息,违反了证券法第七十三条、第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构成证券法第二百零二条所述内幕交易行为。 2015年8月27日,中国证监会向苏嘉鸿作出 《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并委托上海局于同年12月9日送达。同年12月11日,苏嘉鸿表示需要陈述申辩并举行听证会。同年12月25日,中国证监会向苏嘉鸿送达了 《听证通知书》。2016年1月19日,中国证监会举行听证会,听取了苏嘉鸿的陈述申辩意见。
中国证监会认为,苏嘉鸿交易威华股份的时点与资产注入及收购铜矿事项的进展情况高度吻合,但是苏嘉鸿没有为其与殷卫国在涉案期间存在接触联络以及其交易行为与内幕信息形成过程高度吻合提供充分、有说服力的解释。苏嘉鸿的上述行为违反了证券法第七十三条、第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构成证券法第二百零二条所述内幕交易行为。根据苏嘉鸿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与社会危害程度,依据证券法第二百零二条的规定,中国证监会作出〔2016〕56号行政处罚决定:没收苏嘉鸿违法所得65,376,232.64元,并处以65,376,232.64元罚款。苏嘉鸿不服被诉处罚决定,向中国证监会申请行政复议。中国证监会经审查作出〔2017〕63号行政复议决定,决定维持被诉处罚决定。苏嘉鸿仍不服,诉至法院。
围绕当事人争议焦点,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对内幕信息认定、证券行政调查的规则和要求、内幕交易推定的适用条件和标准、违法所得认定标准以及程序合法性正当性等五个方面的问题进行了审理。
法院认为,不论是行政处罚程序,还是法院审理程序,均应当做到合法公正。让当事人在每一个案件中都感受到公平正义绝非空洞的口号,很大程度上依赖于行政机关和法院在个案中通过当事人和公众看得见、容易接受的法律程序来保障和实现。中国证监会在行政程序中通过事先告知、举行听证会等形式保障了苏嘉鸿的陈述申辩权利,且不存在苏嘉鸿所主张的告知处罚依据和后续处罚决定依据不一致的情形,但行政处罚程序也存在前述未履行全面、客观、公正调查收集证据职责的问题,而后者既是事实和证据问题,也是程序问题,因而也应确认行政处罚程序违法。而且,对于苏嘉鸿与殷卫国的通讯记录,中国证监会以“涉密”为由不予保障苏嘉鸿在行政程序中的质证权利,也构成对苏嘉鸿合法享有的陈述申辩权利的侵害,一审法院审理程序也存在同样问题,一并指出并纠正。
综上,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终审判决:撤销一审判决,撤销被诉处罚决定和被诉复议决定。 (北法网)
新闻推荐
钢铁央企鞍钢集团上市公司鞍钢股份(000898)钢铁生产基地再添一个。7月17日晚间,鞍钢股份发布公告,公司拟收购鞍山钢铁集团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