管理层造假 为何中小投资者承担损失?呼吁民事赔偿制度!
□盘和林(中国财政科学研究院应用经济学博士后)
长春长生此次曝出的问题主要是存在生产记录造假问题,至于对产品质量是否有影响,则要看具体是在哪方面,目前尚无明确的消息。但长春长生的造假行为,给它的2万多股东带来的损失却难以忽视。
16日长生生物当日跌幅达9.98%,全天成交1212万元,成交额仅为上一交易日的1/30,17日再一个跌停,从目前形势来看,未来仍有可能连续下跌,体现了投资者对疫苗造假事件的厌恶情绪。问题是,为何管理层的造假行为,要无辜的股东承担呢?而遭遇两个跌停板的中小股东由于信息不对称,对此没有任何决策权和监管能力,因此也是最无辜的受害者之一。
实际上,长生生物的问题主要出在内部管理上。2015年长生生物作价55亿元,借壳黄海机械上市,公司实际控制人为高俊芳、张洺豪、张友奎三人,分别持有长生生物的18.18%、17.88%、8.24%的股权,三人是一致行动人。高俊芳、张友奎为夫妻关系,高俊芳、张洺豪为母子关系。其中,高俊芳目前任长生生物董事长、总经理、财务总监。
这就难怪长生生物会存在严重的公司治理问题了。公司董事会制度主要是用来平衡股东和经理们之间的利益关系。在实际中,董事长和总经理为同一人在上市公司中并不少见,然而在长生生物中,高俊芳一人兼任董事长和总经理的同时,还兼任了财务总监,这就使得公司内部控制体系几乎不成体系,内部监督功能几近于零。
上市公司生产造假、财务造假并不鲜见,但药企连疫苗都敢于造假还是超过一般人的想象力。不过,在利益面前,道德自律显得乏力,因此外部监管必须补位。然而,我国对上市公司造假的处罚力度并不够。
以最常见的财务造假为例,目前我国监管部门对上市公司财务造假行为,往往选择一罚了事。根据《证券法》第一百九十三条的规定,对上市公司顶格罚款不过60万元,对责任人员的顶格罚款不过30万元,同时对主要负责人终身市场禁入以及3至5年不等的证券市场禁入。这种力度的处罚,可以说是不咸不淡,根本不足以震慑造假者并保护投资者。同时,控股股东、管理层基于自身利益,而实施公司财务造假、生产造假等违法行为,中小股东不知情也无法监管,在这方面也缺乏相应惩罚措施。
可见,上市公司财务造假等造假行为屡禁不止的主要原因是违法成本太低,造成了激励约束的不相容。实施违法违规行为可能带来的收益成本之间存在巨大反差,实际上激励着造假行为的实施。
因此,要有效遏制上市公司财务等造假行为,必须加强监管,尤其是要加大对违法违规行为的处罚力度,增加违法违规的成本。比如,提高《证券法》中的处罚金额。1999年正式实施的《证券法》,虽经修订,但金额部分一直没有变化。但20年前的60万,与今天的60万不可同日而语。60万罚金放到过去,足以让主要责任人员倾家荡产,而现在则不痛不痒。
另外,要逐步完善和细化证券市场监管的法律,使之形成连贯的、具有较强可操作性的法律体系。最为关键的是应尽快完善民事赔偿制度。这样,广大投资者就可以通过行使民事诉讼的方式保护自己的利益,并参与对市场的监督,这实际上就加大了违法成本。同时,对于造假者也形成一种威胁。最终将缓解了证监会的监管压力。
最后,还应加强证券市场监管中的自律管理。要让证券业协会、证券交易所和证券公司等自律监管主体进一步发挥实际功能,尤其是要加强证券公司规范化运作意识,充分发挥其自律作用。
证监会应当通过加强上市公司监管,对财务欺诈、虚假陈述等违法行为始终保持高压态势,坚决从严执法,治理市场乱象,从而营造出良好的市场环境。要通过制度设计使公司管理层认识到只有让公司发展得越来越好才是“王道”,而不是让大股东们、管理层们天天想着资本运作、财务造假、减持套现,损害广大投资者的利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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