退市机制常态化的试金石是市场
■黄湘源
退市机制常态化的真
正试金石,归根结底还是市场。在市场有识之士看来,不仅退市整理期不过是画蛇添足、有害无益的多此一举,为重新上市预留空间的以退为进以及以此为目标的炒退机制,更有可能将给市场给投资者带来更大的二次伤害。
退市机制不是说已经常态化了吗?可是,刚刚有幸被列为退市常态化标志的吉恩和昆机临近退市还来了个末日疯狂的爆炒,这对于才有了这么一两个退市案例就迫不及待地称道起所谓常态化的退市机制来说,不可谓不是一个辛辣的讽刺。
面对马上要退市的股票,为什么还有那么多人热衷于火中取栗呢?习惯于炒差炒低炒退市的投机习俗,固然是一些人敢于火中取栗的重要原因之一。
A股的退市制度与生俱来就是一个特别奇葩的非市场化机制。从一开始的ST、PT到后来的*ST,与其说是该退就退,不如说是能不退就不退。披星戴帽若干年,眼看就要退市临头之际,突然来个摘帽重组的,比比皆是。至于创业板不准借壳的规定,尽管三令五申的白纸黑字说得明明白白,可是,有几个是真的被约束住了的呢?别的不说,截至6月27日,创业板今年以来就已发生13单“卖壳”事件,其操作手法主要是采用“转让少数股权+大比例投票权委托”的方式转让控股权。采取“小部分股权转让+大比例投票权委托”的交易方式,尽管不失为一种试探监管边界的行为,也不一定构成法律严格意义上的借壳上市,但这种“擦边球”行为所形成的危害,其实与借壳上市相差无几。重要的是,这种变相的借壳上市一旦令禁止创业板借壳上市的禁令形同于无,则资本市场还有什么退市机制不同样将会是形同虚设的呢?
造成退市机制形同虚设的真正原因,不仅在于退市政策的本身总是会有漏洞,更重要的还在于,退市政策的制定,至少在目前还主要是受行政权力的制约,而并非真正以法律为准绳。这正是退市政策的实施总是不免因人而异,因时而异,因事而异的根本内在原因。以强制退市而言,按照深交所的说法,“欺诈发行”这一违法行为具有不可纠正、不可消除影响的特征。“欺诈发行”不仅理所应当被强制退市,而且在暂停上市后无法恢复上市,在终止上市后也无法重新上市,即“一退到底”。可是,由于缺乏必要的法律规范,同样涉及“欺诈发行”的,有的被强制退市了,有的却在行政权力的干预下,居然得以地方法院判令控股权转移的形式规避了退市。有的甚至还可以通过保荐券商代为设立投资者集体赔偿基金的途径来为其换得不被退市的资格。试问,这种具有A股特色的退市机制,有一丝一毫谈得上什么市场化么?
至于重新上市,这种在全世界都找不到先例的以退为进的退市机制,居然还称什么市场化,诚可谓秃子头上撑把伞——无法无天。如果非要跟市场化挂一点钩的话,那就是退市机制的这种刻意人为的非市场化制度,设计无巧不巧地为市场化的炒退创造了再好也不过的有利条件。不是吗?就在号称开创了退市机制常态化先河的吉恩和昆机濒临退市之际,先期退市到老三板的创智和长油就相继公告,称向交易所提交了重新上市的相关材料。这岂不等于让很多热衷于投机炒作中小投资者看到了在退市吉恩和退市昆机上“放长线,钓大鱼”的可能性?虽然A股历史上至今还没有三板退市企业重新上市的先例,但是,由于《证券法》和相应的《公司法》、《刑法》都还没有来得及完成修法,行政性退市法规的朝三暮四,在某种意义上也不免为退市概念的投机性炒作创造了一定的空间。
最能说明这个问题的,莫过于在退市公司是否有可能重新上市的问题上现行规则与深交所说法的并不相同。根据上交所2015年1月30日发布的《上海证券交易所退市公司重新上市实施办法》,上市公司的股票被终止上市后,其终止上市情形已消除,且同时符合《上市规则》规定的下列条件的,可以向上交所申请重新上市。退市昆机和退市吉恩的退市原因,尽管无不与公司连续的业绩亏损有关,要想起死回生也并不是一朝一夕就能完成的,但是,只要退市不退市以及退市后能否重新上市,本质上依然还是行政权力说了算而并不是市场说了算,谁说市场的退市概念投机性炒作就一定不能做一回白日梦呢?!
退市机制常态化的真正试金石,归根结底毕竟还是市场。在市场有识之士看来,不仅退市整理期不过是画蛇添足、有害无益的多此一举,为重新上市预留空间的以退为进以及以此为目标的炒退机制,更有可能将给市场给投资者带来更大的二次伤害。如此害人的退市机制,不要说根本谈不上什么市场化,如果不思悔改,长此以往,势必将走向反市场化的歪路。这并不是耸人听闻的恐吓。谓予不信,大可不妨骑驴看唱本——走着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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