CDR是对A股IPO制度的一种完善
皮海洲■皮海洲
在进行了为期近一个月的征求意见之后,证监会于6月6日晚发布了《存托凭证发行与交易管理办法(试行)》等系列文件,这意味着CDR制度正式在A股市场落地了。而在CDR制度落地的次日,小米即向证监会递交了CDR发行申请并得到受理,这也意味着CDR正式向A股市场走来。
虽然DR在境外市场是非常常见的一个金融产品,但在国内市场却还是一个新生事物。仅从字面解释来看,CDR是IPO制度的一种延伸。而从A股市场的实际情况来看,CDR制度更是对A股市场IPO制度的一种完善。
众所周知,A股市场是一个并不成熟的市场。不仅投资者不成熟,而且A股市场的制度建设同样也是非常不成熟。比如,在IPO制度上,存在着很多不适应市场发展需要的问题。最明显的表现就是,BATJ被拒之于A股市场的大门之外,让这样新经济的标杆性公司只能在境外上市,而一些中概股公司千方百计回归到A股市场,又是奔着A股市场的高估值而来,A股市场成了驱逐良币的劣币。而CDR的推出,在一定程度上可以解决这些问题,成为对A股IPO制度的重要完善与补充。
CDR的推出首先是缓解了A股市场的燃眉之急。从IPO的角度来说,A股市场的燃眉之急是什么?当然是BATJ这样的新经济龙头公司被挡在A股市场之外,让这些公司回归A股市场,是A股市场必须解决的问题。这不仅事关A股市场的形象,也确实事关A股市场以及沪深交易所在全球市场的竞争力问题。而且这些新经济的龙头公司回归A股,也有利于改善A股上市公司的结构,提高A股上市公司的质量,为投资者分享新经济的成果创造条件。
但由于这些公司存在VIE架构、AB股以及注册地不在国内等问题,所以,这些公司并不符合A股IPO条件。但CDR正好可以解决这些问题,因为CDR作为股票的一种衍生品,它将具体的股票,演变成了一种投资凭证,这样也就可以跨越VIE架构、AB股、注册地这样一些具体问题。所以,CDR的推出缓解了A股市场燃眉之急的问题。这样一些新经济的龙头企业就可以如愿地回到A股市场,填补了A股市场新经济龙头公司缺失的一个空白。
其次,从长远来看,CDR的推出为中概股的理性回归创造了条件。近几年来,中概股回归是A股市场常常面临的一个重要问题,包括BATJ的回归,同样也属于中概股回归的范畴。因此,在CDR解决了BATJ回归A股市场的燃眉之急之后,CDR也可以为其他中概股公司的回归铺平道路。而采取CDR的方式回归A股市场,显然较之于目前所采取的私有化的方式回归A股市场更有利于公司的发展,也可以避免上市公司的大股东把A股市场当成提款机。
毕竟通过私有化的方式回归A股市场,这就意味着这些中概股公司同时必须放弃在境外市场上市。这跟猴子掰玉米差不多,得到一个市场的同时又失去另一个市场。但CDR不存在这个问题,如此一来,回归的中概股公司可以同时拥有A股市场与美国股市或香港股市,这样企业不仅可以在多个市场做品牌,而且也可以看市场发展情况在多个市场进行融资活动。这显然是有利于企业发展的。
不仅如此,中概股通过CDR的方式回归A股市场,也解决了相关企业回归A股市场动机不纯的问题。之前,一些中概股回归A股市场,看中的是A股市场的高估值,所以这些中概股回归的目的不是为了企业发展,而是为了控股股东回A股市场高价套现,同时也给参与私有化的利益中人提供回A股高价套利的机会。但采取CDR的方式显然不存在这个问题。
也正因如此,CDR的推出对于A股市场IPO制度的完善以及A股市场的健康发展来说都是有积极作用的。A股市场有必要伸出热情的双手来拥抱CDR的到来。当然,这种热情并不等同于不要理性。对于具体的CDR投资品种,投资者则需要保持理性,不宜过度地参与投机炒作。毕竟任何品种的过度炒作都是有投资风险的,CDR也不例外。对此,投资者务必要铭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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