港交所修改上市规则 连续停牌18个月将被摘牌
在接纳同股不同权等三类新经济公司之后,港交所的上市规则近期又进行了一次修改。根据新规,未来对于连续停牌18个月的证券,港交所可以对其进行摘牌。新修订的《上市规则》在2018年8月1日生效。
新修订后的上市规则新增了一项摘牌准则,使得港交所可以在发行人持续停牌18个月后将其摘牌。同时,容许港交所既可以刊发摘牌通知,列明发行人若未能在通知所指定的时间内(即补救期)恢复股份买卖,港交所有权将其摘牌,也可以在适当情况下即时将发行人摘牌。
对于在临近生效日期前没有获港交所裁定需启动取消上市地位程序的,以及没有接获摘牌期限的发行人,若截至新规生效当日已连续停牌少于12个月,则公司18个月的摘牌倒计时将从新规生效日期、即8月1日开始计算;截至新规生效当日已连续停牌长达12个月及以上的,18个月的摘牌倒计时将从生效日期前6个月开始计算,也就是说,这类长期停牌公司,如果不抓紧复牌的话,在新规生效后的12个月后,就会被摘牌、取消上市地位。
据《上海证券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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