异常交易无处藏身 沪深交易所将向券商发送重点监控全名单
4月27日,上海证券交易所与深圳证券交易所双双发布了《关于加强重点监控账户管理工作的通知》。
重点监控账户一般具有资金或持股优势,往往频繁发生异常交易行为,对市场交易秩序产生严重影响。根据《通知》,沪深两市交易所将在未来向全体会员单位发送统一、完整的重点监控账户具体名单,要求会员对这些重点监控账户加强管理职责。
重点监控账户,是指因发生严重异常交易行为或者频繁发生异常交易行为,被交易所列入重点监控账户名单的证券账户。
澎湃新闻记者对比后发现,对于异常交易行为的判定标准,两家交易所略有不同。
上证所规定,投资者因异常交易行为出现五种情形之一的,将被列为重点监控账户。
第一,3个月内被上证所采取2次书面警示监管措施;第二,被上证所采取暂停账户交易监管措施;第三,被上证所实施限制账户交易纪律处分;第四,滥用资金、持股、信息、技术等优势,实施严重异常交易行为或明显涉嫌市场操纵的;第五,中国证监会或上证所认为应当予以重点监控的其他情形。
深交所列出的五种情况则分别是,第一,被深交所出具《限制交易警示函》;第二,被深交所采取盘中暂停当日交易措施;第三,被深交所采取盘后限制交易措施;第四和第五种情况与上证所相同。
而无论是哪家交易所,这些情形的认定都体现了监管层加强一线监管,尤其是突出事中监管的思路。
此外,两家交易所的重点监控期在时间上也不同。
深交所对重点监控账户的重点监控期原则上为12个月。上证所则表示,重点监控期为6个月,重点监控账户持有人在重点监控期内再次发生异常交易行为的,重点监控期间顺延6个月。
作为加快推动交易所交易监管模式向“以监管会员为中心”转型的一项具体举措,《通知》对会员单位,也就是证券公司,提出了更加严格的管理要求。
深交所在《通知》第十条中表示,会将会员对重点监控账户管理的情况纳入会员客户交易行为管理评价和现场检查内容,对于违反本通知的会员,视情况采取相应的自律监管措施或纪律处分。
上证所则在《通知》第十一条中将处分情况进行了细化。指出,会员未按要求履行重点监控账户管理相关职责的,视情节轻重,对会员及其相关人员单处或者并处口头警示、书面警示、监管谈话、暂停受理或办理相关业务等监管措施,或者通报批评、公开谴责、暂停或限制交易权限等纪律处分。两家交易所都要求会员单位会员在《通知》发布之日起一个月内,就公司的重点监控账户管理制度和信息技术系统建设情况形成专项报告,向交易所报备。
而对于存在异常交易行为的重点监控账户来说,继续“屡教不改”的难度也将增大。
举一个具体的例子,由于券商的管理力度存在差异,券商之间也存在监管信息的不对称,有些投资者为了钻漏洞,会选择新开户或者转指定等方式逃避监管。针对这种情况,《通知》特别对重点监控账户持有人新开证券账户或转指定申请进行了严格约束。
上证所要求,重点监控账户持有人申请新开证券账户或重新指定交易的,均须临柜办理。券商应当对相关申请开展审慎评估,认为可以开立账户或办理指定交易的,应当要求客户向其书面承诺合规交易,并留存经合规负责人确认的评估审核文件。此外,券商应当于新开户或转指定的次月,及时报告相关客户的情况。
深交所则要求券商对重点监控账户持有人的新开账户申请须开展审慎评估,开立账户须经合规负责人签字确认,开户后须连续6个月提交月度报告。新开账户因异常交易行为被深交所采取自律监管措施的,深交所将对相关会员酌情加重惩处。
上证所表示,考虑到需要为会员预留两个月的技术准备时间,将于2018年7月起向全体会员正式发送重点监控账户名单。下一步,将以《通知》发布为契机,组织落实各项监管要求,积极开展会员交易管理培训,并将会员落实《通知》要求的情况,全面纳入会员现场检查范畴,及时敦促会员切实履行交易管理职责,共同维护证券市场的稳定健康发展。
深交所相关负责人则表示,本次发布《通知》加强重点监控账户管理,是深交所适应市场形势与监管理念变化、打击异常交易行为的一记“重拳”。下一步,深交所将持续深化依法全面从严监管,不断完善相关配套制度,进一步提升科技监管能力,增强一线监管威慑力,维护市场交易秩序,保护投资者合法权益,促进资本市场健康稳定长远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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