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监会:已有21个地区备案区域性股权市场运营机构
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规范发展区域性股权市场的通知》(国办发〔2017〕11号)、《区域性股权市场监督管理试行办法》(证监会令第132号)有关规定,区域性股权市场运营机构名单由省级人民政府实施管理并予以公告,同时向证监会备案。截至2018年3月底,全国36个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其中云南、西藏尚未设立区域性股权市场)中有21个地区已按规定要求向我会备案区域性股权市场运营机构情况。具体名单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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