黄有龙、赵薇夫妇被禁入证券市场5年
■证监会16日晚公布对万家文化的行政处罚决定书和相关人员市场禁入决定书,驳回了赵薇夫妇、龙薇传媒、万家文化及相关当事人的申辩,最终决定:对黄有龙、赵薇、孔德永分别采取5年证券市场禁入措施。
证监会还对万家文化、龙薇传媒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并分别处以60万元罚款;对孔德永、黄有龙、赵薇、赵政给予警告,并分别处以30万元罚款。
证监会驳回赵薇夫妇、龙薇传媒、万家文化及相关当事人的申辩,最终认定龙薇传媒在自身境内资金准备不足,相关金融机构融资尚待审批,存在极大不确定性的情况下,以空壳公司收购上市公司,且贸然予以公告,对市场和投资者产生严重误导。
焦点一:案情究竟怎样
2016年11月2日,演员赵薇控股的龙薇传媒成立,注册资本200万元。但注册资本未实缴到位。51天后,龙薇传媒即与万家集团签订股份转让协议,拟收购万家文化29.135%股份。
然而,收购一事刚拉开帷幕就备受市场关注。收购公告后仅20天,在上交所的问询下,龙薇传媒通过万家文化披露收购资金来源,在其用于拟收购的30.6亿元资金中,自有资金仅0.6亿元,杠杆率达到惊人的51倍。
问询同时,龙薇传媒的融资也越发不顺。2017年2月13日,因融资问题,收购计划“缩水”至3200万股、5.29亿元,不足原协议两成。3月31日,万家文化再发公告,终止股份转让事项。至此,这场闹剧以“不追究违约责任”结尾。
焦点二:是否误导市场
龙薇传媒认为“贸然公告”行为不构成误导市场。其辩称,证券法规定达成收购协议后,必须三日内公告,因此“贸然公告”的指责不能成立。
证监会驳斥称,公司法有关于社会公德、商业道德、诚实守信等社会责任要求,不允许借“意思自治”“契约自由”为名误导投资者,收购行为必须严格恪守证券法等证券市场法律法规的监管;龙薇传媒对其资金实力描述也有误导性;且收购行为有违常理。
资金实力描述也被认为有误导。龙薇传媒曾披露,赵薇及其配偶黄有龙投资有多家上市公司股权,截至12月31日,相关资产总价值约56.63亿元。但在融资受阻时,却称大部分资产在境外,无法调动“还款能力”。
行政处罚书中对此判定,龙薇传媒在自身境内资金准备不足,相关金融机构融资尚待审批,存在极大不确定性的情况下,以空壳公司收购上市公司,且贸然予以公告,对市场和投资者产生严重误导。
焦点三:有无虚假陈述重大遗漏
关于虚假陈述、重大遗漏,证监会在行政处罚决定书中列了不少于三条。有关于筹资计划和安排信息的;有关于未及时披露与金融机构未达成融资合作的;有关于对无法按期完成融资计划原因披露的;还有虚假记载“积极促使本次控股权转让交易顺利完成”的。
龙薇传媒则多以“不知道”“没义务”等辩解。其辩称包括,不知道中信银行上报总行申请的是30亿元的融资额;融资未获批以致无法完成融资计划,是龙薇传媒的主观判断,不构成信披违法等。
证监会通过多方调查,对以上辩称逐一驳斥。包括,融资额度30亿元当天就有人微信告诉了赵政,甚至在部分笔录里,也提到“如果银行同意提供30亿元”;融资审批失败对收购事项有重大影响,必须披露;对另一融资方银必信未能准备足够资金这一重大事项,也未及时披露等。
焦点四:是否对市场产生严重影响
自龙薇传媒宣布收购开始,万家文化股价经历“过山车”。截至2017年7月21日,万家文化收盘报9.03元,较最高点重挫逾六成。
龙薇传媒辩称,万家文化在收购期间的股价受到收购事项本身及公司其他事项的多重影响,系证券市场的正常反应。
证监会调查发现,龙薇传媒在未进行资金充分筹备情况下,运用高杠杆收购境内上市公司,在股权转让协议签署后才着手寻求融资,并短时间内不断变更控制权转让事项,后又完全终止股权转让。证监会认为,以上事实足以认定龙薇传媒行为造成股价大幅波动。
(据新华社北京4月17日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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