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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监会修改《行政许可实施程序规定》

北海日报 2018-04-11 11:18 大字

本报讯(记者 姚浩燕)证监会近日发布了《关于修改〈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行政许可实施程序规定〉的决定》,自4月23日起施行。本次《行政许可实施程序规定》修改,重点解决了各证券中介服务机构暂不受理、中止审核政策不统一的问题,减少挂钩机制政策对非涉案行政许可申请人的影响。

据了解,具体修改内容主要有以下两个方面:一是当证券中介服务机构或其从业人员涉嫌违法违规被立案调查,或者被司法机关侦查,尚未结案的,证监会将不予受理或中止审查其出具的同类业务的行政许可申请文件。二是建立中止审查的恢复审查机制。在审项目被中止审查的,证券中介服务机构应当指派与被调查事项无关的人员进行复核。经复核,申请事项符合行政许可条件的,证监会应当恢复审查。

证监会新闻发言人表示,证券中介服务机构及其从业人员作为证券市场的重要参与主体,在发行融资、并购重组等方面发挥着重要的中介把关作用,其所制作、出具的申请材料,都构成了证监会形成监管意见的重要基础。从统一各中介机构监管政策角度出发,新修改后的《行政许可实施程序规定》将证券公司、证券服务机构及其从业人员均纳入暂不受理、中止审核措施政策的适用范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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