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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兴产业:好消息! 是否盈利不是IPO必要条件

成都商报 2018-04-02 02:13 大字

3月30日晚间,证监会就《关于修改<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管理办法>的决定》 、《关于修改<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管理办法>的决定》公开征求意见。据记者观察,此次修改IPO管理办法的核心在于未来创新型企业的IPO将不受盈利约束。

修改

创新型企业拟IPO

盈利情况不再要求

3月30日晚间,证监会就《关于修改<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管理办法>的决定》、《关于修改<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管理办法>的决定》公开征求意见。

记者注意到,在《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管理办法》中的第二十六条增加一款,作为第二款:中国证监会根据《关于开展创新企业境内发行股票或存托凭证试点的若干意见》等规定认定的试点企业,可不适用前款第(一)项、第(五)项规定。

而第(一)项规定为,最近3个会计年度净利润均为正数且累计超过人民币3000万元,净利润以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前后较低者为计算依据;第(五)项规定为,最近一期末不存在未弥补亏损。

在《关于修改<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管理办法>的决定》第十一条增加一款,作为第二款:中国证监会根据《关于开展创新企业境内发行股票或存托凭证试点的若干意见》等规定认定的试点企业,可不适用前款第(二)项规定和第(三)项“不存在未弥补亏损”的规定。

而第(二)项规定为,最近两年连续盈利,最近两年净利润累计不少于一千万元;或者最近一年盈利,最近一年营业收入不少于五千万元。净利润以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前后孰低者为计算依据;而第(三)项规定为,最近一期末净资产不少于二千万元,且不存在未弥补亏损。

证监会在关于修改《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管理办法》的起草说明中指出,此次修改的背景包括“随着国内创新企业不断涌现,形成新动能……由于新经济业务模式特点,一些创新企业仍处于亏损状态,现有部分发行条件的设置已经不能满足服务创新企业发展的需要,亟须在推进改革过程中进行完善,使资本市场更好服务实体经济、助力国家创新驱动战略、培育新动能。”

解读

严格甄选试点企业

增加创新企业供给

经过此次修改,未来两项IPO管理办法将都不再对IPO企业的盈利情况作出具体要求,换句话说,此次修改为那些尚未盈利的企业实现IPO提供了可能。不过这些企业也须是根据《关于开展创新企业境内发行股票或存托凭证试点的若干意见》等规定认定的试点企业。

据《关于开展创新企业境内发行股票或存托凭证试点的若干意见》中的相关表述,试点企业应当是符合国家战略、掌握核心技术、市场认可度高,属于互联网、大数据、云计算、人工智能、软件和集成电路、高端装备制造、生物医药等高新技术产业和战略性新兴产业,且达到相当规模的创新企业。另外,证监会还将成立科技创新产业化咨询委员会,充分发挥相关行业主管部门及专家学者作用,严格甄选试点企业,对申请企业是否纳入试点范围作出初步判断。

有大型券商首席策略分析师认为,此次对IPO管理办法的修改是近阶段相关让资本市场支持创新企业政策基调的延续,符合市场预期,但改革推进速度超出预期;可以预见的是,未来在A股市场,增加创新企业的供给是大势所趋。

今年以来,包括证监会、上交所、深交所在内的监管机构通过各类表态向市场传递了将鼓励优质“四新”企业上市的信号,并持续加大对新经济的支持力度,如在证监会系统2018年工作会议公布的文件中,就重点提及:“努力增加制度的包容性和适应性,加大对新技术、新产业、新业态、新模式的支持力度,加快完善支持科技创新的资本形成机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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