准上市公司拒还50万且查无可执行财产 上海三中院巧妙解决
核心提示
一家准上市公司,却是一起知识产权案件中的“老赖”,拖欠着50余万元的软件开发项目尾款,迟迟不肯支付。
明明准备上市,可又确实查无可执行财产,面对“死案”僵局,上海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以下简称上海三中院)法官不轻言放弃,找准切入口,“四两拨千斤”巧解了这起公司执行案。
网络配图
数据显示,上海三中院成立三年以来共执结案件639件(截至2017年11月30日),其中多数为涉知识产权执行(保全)案件。面对企业被执行人,如何才能有效执行,实现双赢?上海三中院探索出一条智慧执行之路。
合作软件开发项目 50余万尾款迟迟不结
福瑞博德软件开发(深圳)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福瑞公司”)是一家IT咨询、解决方案和外包服务供应商。2014年3月24日,福瑞公司承接了上海某数码传媒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数码公司”)一软件开发项目。
根据双方签订的合同约定,数码公司提供业务需求资料,并在约定时间内支付软件开发费用等。福瑞公司则根据数码公司需求进行设计等。项目设计完成后,双方共同进行验收,并由数码公司出具验收结论性报告。同时约定,90天内完成软件开发工作,投入试运行,项目开发费用为110万余元。
2015年4月10日,上述项目通过验收,并于同年10月10日结束维护期。
然而,项目维护到期后,当福瑞公司要求数码公司付清50余万元未付款项时,数码公司却以“验收内容还在调整,待确定后再回复”、“尽力安排资金,希望可以尽快支付”等各种理由推脱。
福瑞公司先后六次向数码公司发送催款函,数码公司却迟迟未付款。
无奈之下,福瑞公司一纸诉状将数码公司诉至上海知识产权法院(以下简称上海知产法院),要求判令数码公司支付拖欠的服务费用52万元及逾期付款的违约金、利息等。
上海知产法院认为,原告已经完成涉案软件的开发,并通过验收,被告应向原告支付开发费用及违约金数额。故于2017年2月27日作出判决,判令数码公司支付福瑞公司开发费用52万余元及延期付款违约金等。
数码公司不服一审判决,向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以下简称上海高院)提起上诉。上海高院二审驳回其上诉请求,维持了原判。
执行信息网上公开 准上市公司“急”了
二审宣判后,数码公司依旧未履行所欠款项。2017年8月14日,福瑞公司向上海三中院申请强制执行。
“我们一次次跟数码公司联系,催了2个多月,他们一直说“公司账面上没钱”,还跟我说“办公室都搬到徐汇去了”。”福瑞公司相关负责人反映,无论是打电话、发短信、发邮件,还是上门,数码公司虽然“态度很客气”,但就是迟迟不给钱。
承办该案的执行局法官张德毅立即通过财产信息查询系统等,对数码公司名下财产进行全方位“扫描”,“但我们查下来,确实找不到任何可执行的财产。”
案件执行似乎进入僵局。但是,秉着“不放过任何一种可能”的精细化执行理念,张德毅并没有立即将该案当作“死案”处理,而是再次致电执行申请人。
“他们(数码公司)好像准备要上市。”福瑞公司在电话里的一句话,让案件执行又燃起希望。
福瑞公司相关负责人称,数码公司发现其为被执行人的信息在网上公开后,“急”了!曾与福瑞公司沟通,想与其达成私下协议,约定2018年年初将款项付清,但条件是“先把我们公司名字从网上被执行人名单中撤下来”,因为“会影响我们上市的声誉”。
精细化执行破僵局 一次性付清欠款
得知这一信息后,张德毅觉得找到了案件执结的“切入口”。
他随即找到数码公司法务部门负责人,向其强调法律利害关系,提醒其如不及时履行所欠款项,将对公司上市产生不利影响。
“前后找他们谈了5、6次,刚开始他们还是坚持说“公司没钱”,要求先行支付一部分,另一部分年底再付清。”张德毅说,这一方案并未得到申请人认可。
“我们担心,他们一拖再拖,到最后就拿不到钱了。”福瑞公司相关负责人称。
张德毅抓住数码公司准备上市的当口,反复做其工作,并告知:“如果采用分期还款的方式,法院将认定其为“终结本案执行程序”,也就意味着该案并未执行完毕,数码公司将依然在“被执行人”名单上,必然会对其上市产生影响。”
着急准备上市的数码公司权衡利弊后,最终一次性付清了52万余元欠款及违约金等全部款项共55万元。
一件棘手的公司执行案画上了圆满的句号。
“刚开始对于能不能拿回钱我们心里也没底,但执行法官尽职尽责,一直在坚持。最后的结果我们非常满意,也很感谢他。”福瑞公司相关负责人事后感言。
法官说法
将“死案”盘活 破企业执行之难
本案中,数码公司不同于一般的“老赖”,是一家正准备上市的企业。一方面,要向其释明不履行欠款的法律后果及影响,起到震慑作用,树立司法权威。“同时,也采用“人性化”操作,最终实现一次性付清。”承办该案的执行法官张德毅说。
与其他法院不同,上海三中院的执行案件中,知识产权类执行案件占多数,其中近九成被执行人为中小企业。该案系上海三中院执结的首例涉准上市公司执行案件。
张德毅介绍,知识产权类案件多涉及企业间的纠纷,其中许多涉及新兴的计算机软件企业、产品设计企业等。在执行这些企业的过程中,要兼顾申请人和被执行方双方利益,尽可能维持企业生存,避免企业死亡。
“有些企业只是一时资金断裂或资金回转不及时而无法偿付,我们在执行过程中,让其正常经营渡过难关,进而实现债权人的利益,创造双赢局面。” 张德毅说。
来源:上海三中院 上海法治报
(原题为《【执行·案例】上海三中院执结首例涉准上市公司“老赖”执行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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