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欣泰电气案二审,证监会主席助理出庭应诉 行政执法与司法审查互动折射监管进步

齐鲁晚报 2017-12-21 14:02 大字

据新华社北京12月19日电“不说假话、不做假账、真实披露是发行人的绝对法律义务。”中国证监会主席助理黄炜19日在欣泰电气欺诈发行案二审庭审现场应诉时如是说。

记者从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了解到,这是中央部级单位有关负责人首次出庭应诉。

作为欺诈发行“退市第一股”的欣泰电气曾在资本市场上引发高度关注。中国证监会于2016年7月5日作出行政处罚决定。欣泰电气不服处罚决定及复议决定,于2017年1月向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5月4日,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判决中国证监会胜诉。欣泰电气不服一审判决,向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

面对退市和再无上市可能的严厉处罚,欣泰电气显然还觉得自己“委屈”。

欣泰电气上诉请求撤销一审判决、被诉处罚决定和复议决定,并给出三大理由:违法行为不符合证券法欺诈发行的构成要件;相关财务数据造假的认定缺乏司法鉴定部门或者专业审计部门的意见作为依据;上诉人存在依法应当从轻或者减轻处罚的情节。

与之交锋,中国证监会答辩请求维持一审判决、驳回上诉人的上诉请求,也给出了回应:

第一,一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证据确凿,适用法律准确,说理清楚准确。欣泰电气将包含虚假财务数据的IPO申请文件报送证监会并获得核准的行为,构成证券法第一百八十九条所述“发行人不符合发行条件,以欺骗手段骗取发行核准”的行为。

第二,上诉人所提出的上诉理由缺乏事实和法律依据,不能成立。欣泰电气IPO申请文件中包含的2011年、2012年及2013年上半年财务数据存在虚假记载,不符合证券法第十三条规定的“最近三年财务会计文件无虚假记载”的发行条件,构成证券法第一百八十九条规定的“发行人不符合发行条件”和“以欺骗手段骗取发行核准”的两个条件。

第三,欣泰电气虽有配合调查行为,但没有证据证明欣泰电气具有法定从轻或减轻处罚的情节。

黄炜说,通过行政执法与司法审查的良性互动,监管部门的执法水平得以进一步提升,执法原则和标准得到进一步巩固和确认,执法权威和公信力得到进一步加强,资本市场法制建设不断发展。

经过1小时50分钟的陈述和激烈辩论,欣泰电气欺诈发行案二审合议庭宣布休庭,未当庭宣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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