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莫让行贿药企“以小博大”

齐鲁晚报 2017-12-14 14:02 大字

中国裁判文书网显示,过去十余年间,莎普爱思的工作人员多次向所在地科技局官员行贿。中国证监会浙江证监局也发函,要求莎普爱思说明“涉及行贿事项对公司的影响,以及是否按规定履行了信息披露义务”。药企行贿问题,也随之再次进入人们的视野。

近些年,从中小型药企到辉瑞、惠氏、葛兰素史克等国际制药巨头,“前仆后继”地爆出行贿丑闻。从这些案例看,药企公关对象,要么是卫生、药监等政府部门的“现管”,要么是科室主任、药房主任等医院的“主管”。莎普爱思的行贿对象,就多为负责新产品鉴定、科技计划申报者。在利益集团的围猎、糖衣炮弹的围攻中,拒腐防变的防线频频失守,带有劣迹的药品进入流通市场,侵害患者健康权益。

对此,国家不断加大打击力度,扎紧制度的笼子。比如,将受贿的定罪量刑标准修改为“概括性数额”加“情节”,对贿赂犯罪中的财物作出适度扩张解释;严禁医药代表卖药,建立行贿黑名单制度,上榜药企或将禁入公立医院,等等。但前车之鉴并未完全转化成警示教训,现有惩处尚不足以形成有效震慑,彻底消除药企行贿任重道远。

长期以来,司法对受贿的打击力度要大于行贿。正因为如此,药企的违法成本在利润面前几乎是九牛一毛,而且很大一部分还能转移到药价上,最终由广大患者承担。对于逐利的企业来说,这场以小博大的赌局实在太过诱人,行贿自然就成了“攻城略地”屡试不爽的手段。从整个灰色链条来看,企业的行贿相当于源头,处于利益交换链条的上端。治病要去根儿,从源头上堵截贿赂,依法严厉打击行贿者、紧盯行贿行为,让行贿“代价惨重”,显然可以事半功倍。

反腐败要“坚持受贿行贿一起查”。这一论述既是党内规矩,也有刑法依据,更是群众期待。从“政”入手,遏制受贿;从“商”入手,打击行贿。这对于重塑医药领域的风气来说至关重要,对其他领域亦是如此。(摘自《人民日报》,作者于北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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