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民日报刊文评莎普爱思事件:莫让行贿药企“以小博大”
近日,一篇名为《一年狂卖7.5亿的洗脑神药,请放过中国老人》的文章在网络热传。针对文章所反映的“著名眼药”莎普爱思存在涉嫌虚假宣传等问题,国家和浙江省两级食药监部门已责令该公司尽快启动临床有效性试验和开展广告自查。
人们追问这一眼药为何敢于在未进行临床有效性试验就敢搞“轰炸式”广告之时,有人发现,中国裁判文书网显示,过去十余年间,莎普爱思的工作人员多次向所在地科技局官员行贿。中国证监会浙江证监局也发函,要求莎普爱思说明“涉及行贿事项对公司的影响,以及是否按规定履行了信息披露义务”。药企行贿问题,也随之再次进入人们的视野。
近些年,从中小型药企到辉瑞、惠氏、葛兰素史克等国际制药巨头,“前仆后继”地曝出行贿丑闻。从这些案例看,药企公关对象,要么是卫生、药监等政府部门的“现管”,要么是科室主任、药房主任等医院的“主管”。莎普爱思的行贿对象,就多为负责新产品鉴定、科技计划申报者。在利益集团的围猎、糖衣炮弹的围攻中,拒腐防变的防线频频失守,带有劣迹的药品进入流通市场,侵害患者健康权益。
对此,国家不断加大打击力度,扎紧制度的笼子。比如,将受贿的定罪量刑标准修改为“概括性数额”加“情节”,对贿赂犯罪中的财物作出适度扩张解释;严禁医药代表卖药,建立行贿黑名单制度,上榜药企或将禁入公立医院,等等。但前车之鉴并未完全转化成警示教训,现有惩处尚不足以形成有效震慑,彻底消除药企行贿任重道远。
一盒药背后的利益关系之复杂,远超业外人士的想象。这也意味着打击行业腐败,狙击商业贿赂,需要多方配合、形成合力。就行贿受贿两端来说,长期以来司法对后者的打击力度要大于前者。正因如此,药企的违法成本在利润面前几乎是九牛一毛,而且很大一部分还能转移到药价上,最终由广大患者承担。对于逐利的企业来说,这场以小博大的赌局实在太过诱人,行贿自然就成了“攻城略地”屡试不爽的手段。
从逻辑关系看,行贿与受贿本就是成对儿出现,是一根藤上结出的两个毒果。从整个灰色链条来看,企业的行贿相当于源头,处于利益交换链条的上端。治病要去根儿,从源头上堵截贿赂,依法严厉打击行贿者、紧盯行贿行为,让行贿“代价惨重”,显然可以事半功倍。
党的十九大报告中指出,反腐败要“坚持受贿行贿一起查”。这一论述既是党内规矩,也有刑法依据,更是群众期待。从“政”入手,遏制受贿;从“商”入手,打击行贿。这对于重塑医药领域的风气来说至关重要,对其他领域亦是如此。两手抓,两手都要硬,是构建“亲”“清”新型政商关系的关键举措,能够促使商人依法经营不行贿、从政者依法办事不受贿,为市场运作创造一个不以贿赂获利的公平竞争环境,为公权力运作创造一个山清水秀的政治生态,为社会注入“行贿受贿一样可耻”的普遍共识。
从司法实践看,相较于受贿,行贿查处起来难度较大,但我们相信办法总比困难多。加快补齐制度短板,共建全民防“贿”的大堤,让双向查处落到实处,整个社会才能赢得海晏河清、朗朗乾坤。
(原题为《莫让行贿药企“以小博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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