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披着金融科技外衣的ICO 为何被界定为非法集资?

西安晚报 2017-09-05 05:00 大字

比特币与ICO等币圈新事物让一部分人先富了起来,而这种暴富与实体经济毫无关联。ICO的暴富不是当年改革开放的挥汗如雨,下海热潮;亦不是民企发展创业,思路换代。它以金融科技Fintech为糖衣,包裹着投机、投资甚至骗局的内核,让部分人暴富,让一些人破产,也让世人惊愕瞠目。

ICO缘何被界定为非法集资?界定为非法集资的法律依据是什么?

根据1998年颁布的国务院247号令《非法金融机构和非法金融业务活动取缔办法》,还有中国刑法中采用的2010年最高人民法院发布的《解释》中,对于非法集资行为的重新定义。根据该司法解释,非法集资是指违反国家金融管理法律规定,向社会公众(包括单位和个人)吸收资金的行为,需符合非法性、公开性、利诱性和社会性四个方面的构成特征。

ICO几乎符合四个特性中的每一个细节。

第一,非法性。

ICO目前没有指定监管机构,其中文翻译为“首次公开发行货币”,以货币之名行事,极易俘获普通群众的信任。ICO没有任何机构批准,其用途也是发行虚拟世界的数字代码,依据此而募集的区位码金,违反的法规包括《商业银行法》和《证券法》及人民银行1999年发布的《关于进一步打击非法集资等活动的通知》等规范性文件。

第二,公开性。

ICO通过互联网进行白皮书和募集说明书的发布。其传播形式与传播渠道更加简捷和直接,且更具有传染性。司法机关认定非法集资行为具有公开性不仅指通过媒体、推介会、传单、手机短信、网络等途径向社会公开宣传,还包括明知吸收资金的信息向社会公众扩散而予以放任等情形。

第三,利诱性。

ICO以高额的回报为诱饵,几乎所有的ICO项目负责人一开始都将货币初始发行与股票初始发行相类比,认为甫一上市将快速翻倍。ICO发起人在发布集资信息承诺高额退出回报作为吸引资金的诱饵。根据《解释》中的定义:对于所承诺的回报并不仅限于现金给付,也可以包括非货币方式,包括产品、消费服务或者公司的股权等。ICO承诺的就是虚拟货币,同时还承诺虚拟货币的增值回报。

第四,社会性。

ICO之所以适用非法集资罪,还包括其项目行为的社会性,向不特定对象集资行为。

同时ICO的风险已经逐步向多区域、多投资人群进行扩散,由于互联网金融传播的病毒性传染特征,ICO募集人所实施的首次公开发行货币行为的辐射面连自己都难以预料、控制,并将风险蔓延至整个社会,等同于认定为向社会不特定对象进行非法集资。

综上所述,非法集资的上述四个特点,ICO无一例外全部满足。

李虹含(中国人民大学国际货币所研究员,苏宁金融研究院特约研究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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