投资可获10倍收益? 男子投资入股采脂项目被骗
本报讯 只需投资2.1万元入股,就可以连续20年月收益873元,共计获得近21万元的收入?男子莫某听信朋友的介绍,投资入股采脂项目,殊不知竹篮打水一场空。最终,莫某选择通过法律途径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莫某与黄某是朋友关系。2018年7月,黄某以投资菲律宾采脂项目为名,介绍莫某入股。同年7月3日,莫某与黄某签订协议书,约定莫某交付2.1万元给黄某投资A公司,每月收益873元,连续收益20年,收益款由A公司在每月16日支付到莫某的账户。黄某承诺,如果A公司每月没有按时把收益款打到莫某账户,其愿意用自己的钱进行支付。同日,莫某把2.1万元作为投资款交给了黄某。同年8月,双方又签订一份协议书。黄某承诺,如果A公司在20年内的某个时段倒闭,其愿意赔偿莫某的投资款。
同年8月16日,莫某收到由付款人梅某支付的款项843元。然而,从此之后,莫某再也没有收到过投资款收益。为此,莫某向法院起诉,要求解除协议,由相关公司返还投资本金并支付投资收益,由黄某负连带赔偿责任。
庭审中,被告黄某辩称,其与莫某签订的关于收益的约定应属无效约定;原告莫某的投资本金是被告A公司和B公司掌控,其没有返还款项的义务。
经审理,法院认为,莫某与被告A公司、B公司没有签订任何协议,A、B公司不是合同的相对人,莫某与A、B公司之间不存在任何合同关系。莫某把投资款2.1万元交给被告黄某,让黄某汇付给A公司。虽然两人均承认该款确实汇付给了A公司,莫某也提供了短信信息及相关通话录音记录,但均无法证明A公司或B公司收到了莫某的投资款,A公司或B公司并没有将投资的确认书或投资的票据开具给莫某。此外,莫某收到付款人梅某支付的款项843元,亦无法证明属于A公司或B公司支付的收益,故莫某请求A、B公司退回投资款,以及支付投资收益的诉求证据不足,法院不予支持。
法院指出,莫某与被告黄某双方签订的两份协议书,约定由第三方即A公司支付投资收益,虽是其双方的真实意思表示,但因对第三方无约束力,莫某投资所要求的收益不能实现,订立协议的目的不能达到,莫某请求解除该两份协议书,法院予以支持,黄某应承担退回莫某投资款2.1万元的民事责任。
综合案情,法院作出判决,责令黄某应退还莫某投资款2.1万元;解除莫某与黄某签订的协议书;驳回莫某其他诉求。目前,该判决已生效。
(黎捷祝裕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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