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985年,中国首次拍卖外轮
1985年10月5日起,《人民日报》《中国日报》连续3天刊布上海海事法院公告:将在10月18日公开强制拍卖巴拿马籍“帕莫娜”号远洋货轮。这是中国有史以来第一次拍卖外籍轮船,是改革开放后海事司法领域与国际接轨的新鲜事。
外国船东欠薪隐匿无踪
1985年7月13日,浙江省宁波北仑港,挂着巴拿马国旗的“帕莫娜”轮缓缓驶入。可是,从船长到每一位船员,无人因货轮安全抵港可以歇息一下而高兴,相反都有些烦闷:船东拖欠工资,往后不知如何是好。
1984年的12月17日,“帕莫娜”轮的船东代表与武汉长江轮船公司在上海签订《租用船员合约》,要求提供25名船员,工作一年,巴拿马的索达·格莱特航运有限公司作为船东,每月汇付20833美元作为工资及相关费用。可是,船员们1985年1月14日从上海港登上“帕莫娜”轮开始履行合同后,仅在 2月 1日收到 16000美元,6月12日收到5455美元,此后分文未获。航程中,船长姜庆昇曾命报务员向位于纽约的公司发报催讨工资,却没有回音。尽管如此,船员们仍旧抑制内心的不平,前往多国完成货运,终于驶回宁波。
又熬了好些天,船长给纽约挂长途电话,想催促船东尽快偿付欠薪。不料,电话那头传来惊人讯息:“公司老板不知去向,许多债权人上门讨债,公司有可能破产! ”
船员委托律师发起诉讼
1985年9月上旬的一天,船长姜庆昇等人来到上海海事律师事务所,要求委托律师追讨薪资。9月16日,律师向上海海事法院提出申请。几位法官认真研究后,于9月22日发出 《民事裁定书》,限令索达·格莱特航运有限公司5天内提供20万美元担保,逾期即扣押“帕莫娜”轮。5天时间很快过去了,船东方面毫无反应。法院于当月28日发布扣船令。
不过,依据“帕莫娜”轮所欠的巨额债务,法官们认定仅对其采用扣押、滞留、船舶受押人代位付给等手段,已经没有足够效用了。他们进而考虑将其变卖以偿付相关债务。 9月29日,上海海事法院就此案发出民事裁定书裁定,择日变卖“帕莫娜”轮,以所得价款清偿债务。为体现依法执行的公正性和严肃性,上海海事法院不直接介入具有商业性和民间性的拍卖活动,指定于9月30日成立“帕莫娜”轮债务清偿委员会,由该院的法官高剑鸣、方苏亚,上海国际经济贸易律师事务所的律师唐一麟、沈震国,代表上海会计师事务所的贺德川组成,负责处理拍卖该轮事宜。
当时中国大陆没有恢复拍卖业,也没有专职拍卖师。债务清偿委员会确定,由贺德川代行拍卖师职责。贺德川年逾半百,“文革”前任上海求新造船厂副厂长、总会计师。在他看来,该船虽然表面颇显陈旧,但主机和其他部件性能良好,还能有限度地航行一段时期。回上海后,他计算并复核了两天,测算出最低、中档和最高价格。10月15日,他向债务清偿委员会提出拍卖起点价计算报告,获得其他成员一致认可。
公开拍卖开创先例
10月18日13时,法官高剑鸣宣布拍卖开始。先是播放录像,上海海事法院的书记员随着画面逐一介绍了这艘船的现有状况。
前排就座的5位竞拍者都是海运或造船业的行家,预先又对“帕莫娜”轮作过充分了解,当竞价过了40万美元,就相对谨慎起来,加价从“万”变成了“千”。当2号突然叫出“43万美元”,现场一片寂静。14时许,贺德川背过身,与债务清偿委员会其他成员低声交谈了几句,再面向竞拍者问道:“43万美元,还有叫价的没有?”重复两遍,没有反应。他举槌最后一击,完成“帕莫娜”轮拍卖。他高声宣布:“帕莫娜”号货轮归新海航业有限公司拍得!新海航业有限公司经理陈以芬在《买船确认书》上签名并盖公章。随即,律师当场作了公证,法官出具了法律文书。
拍卖“帕莫娜”轮并完成债务清偿,均无前例可循,这是中国依法审理涉外海事纠纷诉讼案迈出的与国际接轨的重要一步。 贺越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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