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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看案知法】 伤者众筹捐款应从赔偿中扣除? 法院四个理由告诉肇事者:不可能

甘肃工人报 2022-04-08 11:44 大字

刘遥

江苏南京高淳区一市民被电动自行车撞伤后,因一时无力支付医疗费,在网上筹集了5万元捐款。哪知道,当他起诉肇事方索赔时,对方竟然提出应从赔偿款中减去这5万元。

2020年10月21日,吴某骑电动自行车超速行驶,撞倒了在前方步行的徐某。经交警部门认定,吴某负全责。徐某受伤后被送至医院治疗,因治疗费用较高,家属在网上筹集了5万元捐款。事后,徐某起诉到高淳区人民法院,要求吴某支付阶段性医疗费用22万元。

庭审时吴某表示,徐某已通过平台筹集到部分款项,他的实际损失得到一定的弥补,希望法庭根据民事赔偿填平原则,将5万元捐款从赔偿金额中扣除。对于吴某的意见,高淳法院不予采纳,并给出四个解释。

首先,徐某在平台筹得的款项属于社会捐赠,即基于赠与关系获得。而徐某主张的赔偿系基于吴某的侵权行为,两者并非同一法律关系;其次,根据法律规定,捐赠财产的使用应当尊重捐赠人的意愿,符合公益目的,不得将捐赠财产挪作他用。该案的捐赠入是基于对受害人徐某的同情和关爱,捐赠的目的是帮助他治疗伤病。如认为该款应相应折抵赔偿款,是违背了赠与人的意愿,不符合法律规定;再次,根据法律规定,由于赠与人在实施赠与行为后,在符合一定条件时有权在一年内行使撤销赠与的权利,因此该笔赠与款项在一年之内并不当然属于徐某所有。如该款用于减轻了吴某的赔偿责任,而赠与人行使撤销权后,徐某的实际损失并未得到足额的赔偿,不符合民事赔偿的填平原则,且必然会导致另一场诉讼,增加当事人的诉累。

法院还从伦理道德的层面作出解释。若筹得的款项减轻侵权人责任,明显不能为公众的情感所接受。再比如,要是受害人获得的捐赠等于或大于实际损失,如按侵权人所言,适用他理解的填平原则,岂不是无须再赔偿任何款项?这会对受害人的心理造成伤害,也会导致侵权成本降低。

最终,高淳人民法院对吴某的抗辩意见不予采纳,判决他赔付徐某22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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