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酒驾”不行 “药驾”也应严管
日前,河北省邯郸市发生一起交通肇事事故,致4死10伤。据当地公安部门通报,涉案犯罪嫌疑人因长期服用某镇痛类处方药,当日因超量服药,酿成祸端。目前,案件仍在进一步侦查中。
很明显,这是一起严重的“药驾"事件。当然,相比于“酒驾"“醉驾",可能许多人对“药驾"比较陌生。具体地说,是指驾驶员服用了某些可能影响安全驾驶的药品后,依然驾车出行的行为;由于这些药物服用之后,可能产生嗜睡、困倦、注意力分散、头晕、耳鸣、视物不清、反应迟钝等不良反应,很容易酿成祸患。国外一份有关致命性交通事故中用药情况的调查显示:在用药后驾车的人群中,吃扑尔敏等抗组胺药(感冒常用药)驾车造成的事故率达72%,服用抗抑郁药物和镇静剂后驾车造成的事故率高达97%。同样,国内也有资料显示,服药后驾车事故占全部交通事故的10%左右。这由此说明,“药驾"引发的交通事故已非个别现象,“药驾"已成继“酒驾"“毒驾"之后的又一隐形“马路杀手"。
现在,我们来看看相关法律是怎么规定的。我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二十二条规定:“饮酒、服用国家管制的精神药品或者麻醉药品,或者患有妨碍安全驾驶机动车的疾病,或者过度疲劳影响安全驾驶的,不得驾驶机动车。"但该规定只强调了精神药品和麻醉药品,尚未对其他可导致驾车意外的药物,进行强制性限定。要知道,可能影响安全驾驶的药品,世界卫生组织列出了七大类,分别是:抗组胺药,抗抑郁、焦虑类药,镇静催眠类药,解热镇痛药,抗高血压药,心脏病用药以及降血糖类药。并提出在服用这些药品后应禁止驾车。然而含有这些药物成分的药品很多,服用后别说是执法检查“药驾"十分困难,就连使用者本身也很难准确识别。于是,在现实生活中,“药驾"行为,一直难以得到明确的处罚,一般情况下,交警往往只能给予善意提醒;在发生严重后果时,只能参照“毒驾"进行处理。而欧美有的国家,适用酒后驾驶的法律同样适用药后驾驶,如果警察怀疑驾驶员在药物影响下驾驶,就会要求做血液和尿液测试,拒绝测试者,驾照会被暂时吊销;在法国,根据药品对司机驾驶能力影响的程度,将其分为4个等级,并要求药厂在药盒上以不同颜色的标识警示药物对驾驶能力的影响。
现在,“开车不喝酒,喝酒不开车"的观念已经深入人心,而对于“药驾",也需要尽快给出一个清晰的法律说法。只有这样,“药驾"现象才能像“酒驾"那样大为改观。(小马飞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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