攥指成拳,完善集体诉讼制度
□李英锋
重庆市一家艺术培训公司收取了近千名学生高达1093.9万元的培训费,在该公司停止营业后,既不履行合同又不退款。重庆市区两级消委会支持集体诉讼,法院判决退还消费者剩余培训费。今年“3·15”,该案获选中国消费者协会发布的2020~2021年度消协组织维护消费公平十大典型案例。(3月24日《工人日报》)
集体诉讼一出手,消费维权频传捷报。自去年6月重庆市消委会出台《支持消费者集体诉讼工作导则》后,截至2022年1月,重庆市支持消费者集体诉讼已有10起典型案例,涉及消费者325人,诉讼标的金额347.92万元。在实践基础上,重庆市高级人民法院、重庆市消委会联合印发《关于建立消费纠纷诉源治理工作机制的实施意见》,明确要求各级法院、各级消委会应共同探索建立支持消费者集体诉讼制度,为消费者集体诉讼制度的进一步发展注入了机制动力。
近年来,健身、美容美发、教育培训等行业的预付式消费引发了大量群体纠纷。消费者以单打独斗的方式起诉商家,无疑会消耗较多的时间和精力,付出较高的成本,且消费者个体的力量可能难以对取证、质证、辩论等环节形成有力支撑,难以为胜诉以及后续的执行提供足够保障,即便一些消费者能够胜诉,个体诉讼也不会产生太大的影响力。
消协组织和法院支持消费者集体诉讼,就可以把消费者的维权力量“攥指成拳”,让消费者抱成团、拧成绳。在消协组织支持的集体诉讼模式下,很多消费者针对一个被告,瞄准共同的诉求,汇聚资源、智慧和力量,能够明显提升起诉的“量级”,扭转与商家的对位劣势,获得更多胜算。集体诉讼有助于实现较大规模消费者的维权诉求,充分释放消费维权的影响力,能带给消费者更足的维权底气,还能优化消费者的维权资源配置,摊薄消费者的维权成本和压力。同时,消费者集体诉讼制度能节约审判资源,提升司法维权效率,减少法官的诉累。
诚然,《民事诉讼法》并未直接规定集体诉讼制度,但《民事诉讼法》建立了共同诉讼制度——“当事人一方或者双方为二人以上,其诉讼标的是共同的,或者诉讼标的是同一种类、人民法院认为可以合并审理并经当事人同意的,为共同诉讼”,也建立了代表人诉讼制度——“当事人一方人数众多的共同诉讼,可以由当事人推选代表人进行诉讼。”“诉讼标的是同一种类、当事人一方人数众多在起诉时人数尚未确定的,人民法院可以发出公告,说明案件情况和诉讼请求,通知权利人在一定期间向人民法院登记。”集体诉讼的特征就是原告数量多,指向同一被告,诉讼标的同类,集体诉讼与共同诉讼、代表人诉讼有一定区别,也有很多共同点。消协组织和法院完全可以依托共同诉讼制度和代表人诉讼制度探索发展消费领域的集体诉讼制度。
在个人诉讼、公益诉讼等制度的基础上,创新建立消费者集体诉讼制度,给消费者提供了一款更有力的维权武器,让消费者在应对预付式消费纠纷等“急难愁盼”问题时,有了更有力、更可靠的维权路径保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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