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防疫,不置身事外更不置身法外

济南日报 2022-03-22 11:24 大字

□卞广春

3月20日,北京市第295场新冠肺炎疫情防控工作新闻发布会介绍,3月7日以来,北京警方已先后办理各类涉疫违法犯罪案件104起,刑事立案侦查24人,行政处罚123人。(3月21日《北京青年报》)

其实,不只是北京,随着疫情波及面的扩大,核酸筛查中发现病例的增多,很多地方涉疫违法犯罪案件也有所增加。这既需要司法部门密切关注,加大查处、打击力度,减轻疫情防控工作的压力,防止疫情进一步蔓延,也需要广大居民提高认识,端正态度,配合疫情防控部门做好疫情调查、检验、采集样本、隔离治疗等预防、控制措施。

由于短时间内尚难以看到疫情防控的终点,各地陆续出现了不配合疫情防控部门工作的极个别居民与现象。这说明,有些人对疫情防控的焦虑感有所加深,各地疫情防控难度也进入最吃劲的阶段,“外防输入,内防反弹”需要做细做实,严防死守,确保贯彻执行疫情防控“动态清零”的总方针。

从情理上讲,居民响应号召,服从安排,配合核酸检测、体温监测、扫码亮码等疫情防控措施,是加强自我保护的需要,也是对疫情防控工作的理解和支持,对医护人员、民警以及社工、义工等群体的尊重。人人参与、个个响应,居民才能安全,生产、生活才能正常化。

从法律上讲,居民配合做好核酸检测、体温监测、扫码亮码等疫情防控措施,也是应尽的责任和义务。我国《传染病防治法》规定: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的一切单位和个人,必须接受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医疗机构有关传染病的调查、检验、采集样本、隔离治疗等预防、控制措施,如实提供有关情况。如果不参加统一组织的核酸检测,将涉嫌违反《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条例》,有关责任人员将依法受到行政处分或者纪律处分;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由公安机关依法予以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另外,国家卫健委已经将新冠肺炎纳入《传染病防治法》规定的乙类传染病,并对新冠肺炎采取甲类传染病的预防、控制措施。如果因为拒绝核酸检测且造成传播,违反《传染病防治法》的规定,引起甲类传染病传播或者有传播严重危险的,根据《刑法》规定,可能被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后果特别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拒不配合核酸检测,导致传染病传播、流行,给他人人身、财产造成损害的,根据《传染病防治法》规定,也应当依法承担民事责任。

疫情防控事关公共健康安全,每个人都不能置身事外,更不能置身法外。奥密克戎变异株传染性强、传播速度快,由高龄、合并基础性疾病或者未接种疫苗而出现重症的风险增加。在疫情防控的关键时期,全社会应加强防疫,积极配合疫情调查、检验、样本采集、隔离治疗等预防、控制措施,这也是居民应尽的责任与义务。共同抗疫的风景和精神值得赞美,任何隐瞒行程、谎报实情、拒不配合防疫工作的做法和想法,于人于己都没有好处,于情于法都说不过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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