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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首例“自洗钱”案一审宣判

巢湖晨刊 2022-01-20 15:54 大字

记者从北京市东城区人民法院获悉,该院日前对谷某涉嫌贩卖、运输毒品以及洗钱案件一审宣判,数罪并罚判处谷某有期徒刑16年,剥夺政治权利3年,罚金2万元,没收个人财产5万元,且继续追缴谷某违法所得17万元。据悉,该案系刑法修正案(十一)将“自洗钱”行为入罪后,北京首例“自洗钱”案件。

公诉机关指控称,2021年3月29日至31日间,谷某收取侯某(另案处理)人民币17万元用于购买毒品,指使陶某(另案处理)运送毒品。谷某为掩饰、隐瞒其向侯某贩卖毒品的犯罪所得的来源和性质,指使陶某提供其名下的农业银行账户帮助接收毒资,并通过银行柜台取现方式支取上述毒资17万元。2021年4月1日10时许,公安民警在北京西客站将陶某查获,从其身上缴获白色可疑晶体四包(经鉴定含有甲基苯丙胺成分,计重193.92克)。2021年6月1日,谷某被抓获到案。

公诉机关认为,谷某贩卖、运输毒品,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以贩卖、运输毒品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谷某使用他人资金账户,掩饰、隐瞒其贩卖毒品犯罪所得的来源和性质,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洗钱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最终,北京市东城区人民法院经审理后依法作出上述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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