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赠与财产权利转移后,能请求撤销吗

老年生活报 2021-12-22 08:25 大字

2011年1月,江西省南昌市八旬老人李某、王某夫妇考虑到自己年事已高,需要有人在身边照顾,遂将其所有和居住的涉案房产过户至女儿李小某名下,口头约定由李小某负责两原告的生老病死、生养死葬。协商一致后,两原告于2011年2月将房产过户至李小某名下。 2011年11月,李小某搬进案涉房屋与两原告共同居住生活。2015年6月,两原告与李小某发生矛盾,李小某被迫搬离案涉房屋。此后,原告的日常生活由付酬的钟点工予以照料,李小某经常回去看望两原告,但两原告拒不开门接纳李小某。现两原告诉至法院,请求撤销其对李小某涉案房产的赠与,并重新过户至两原告名下。

法院审理认为,两原告自愿将赠与房产过户至被告李小某名下,赠与合同成立并已生效,李小某已经实际领取了赠与房产,两原告无法行使任意撤销权。该案并不属于行使法定撤销权的情形,且已超过法律规定1年的撤销请求权期间,故两原告不能行使撤销权。

法官表示,赠与合同是赠与人将自己的财产无偿给予受赠人,受赠人表示接受赠与的合同。由于赠与行为的无偿性,法律倡导无偿赠与的赠与人对自己的赠与行为应当经过深思熟虑后理性作出决策。同时,法律规定了赠与合同撤销制度,以平衡赠与人与受赠人之间的利益。

民法典第六百五十八条规定,赠与人在赠与财产的权利转移之前可以撤销赠与。该条规定的核心要义包括:一是在赠与财产的权利转移之前,赠与人可以任意撤销赠与行为;二是两种法定不得撤销的例外情形,即经过公证的赠与合同和具有公益、道德义务性质的合同不得撤销;三是任意撤销权的行使不存在除斥期间的限制,在赠与财产的权利转移之前,赠与人均可行使撤销权。

赠与合同中,赠与房产的权利转移之后,赠与人即丧失了任意撤销赠与合同的权利,但以下条件具备时,仍可享有撤销赠与合同的法定撤销权。 (一)严重侵害赠与人或者赠与人的近亲属;(二)对赠与人有扶养义务而不履行;(三)不履行赠与合同约定的义务。同时,赠与人的法定撤销权,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撤销原因之日起1年内行使。该期间为除斥期间。超过这期期间,赠与人不得再行使撤销权。黄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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