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递交了辞呈也不能说走就走

济宁日报 2021-12-22 07:22 大字

2020年8月17日,戴某入职浙江省杭州某茶艺培训公司,从事培训师工作,双方签订了为期两年的劳动合同。2021年9月23日,戴某因要和男友同去外地工作,在当天向公司递交了书面辞职申请,并表明已买好9月25日的车票。公司没有批准她的辞职申请,理由是戴某接下来一周的工作已安排好,现在无人接替她工作,须作出调整后或有人接替其工作时才能离职。戴某执意要走,公司则称,如果戴某马上离开,将要赔偿公司为其开设的培训课程被迫停滞而造成的损失。戴某不予理会,便在第三天自行离去。

2021年10月13日,戴某收到了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应诉通知书。原来是茶艺公司申请了仲裁,要求戴某赔偿因未获批准就辞职而造成公司部分培训课程停滞的经济损失9200元。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最后裁定,戴某应当向茶艺公司赔偿上述经济损失。

【裁决理由】

《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七条规定,劳动者提前30日以书面形式通知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劳动者在递交辞呈后,如果用人单位没有批准其在30日内离岗,劳动者是不得离职的;提出辞呈30日期满后,即使仍未获得单位批准,劳动者也可离职。也就是说,一般情况下,劳动者想离职需遵循规定,既不能不辞而别,也不能在递交辞呈后说走就走,否则可能构成违法解除劳动合同。《劳动合同法》第九十条规定:“劳动者违反本法规定解除劳动合同,或者违反劳动合同中约定的保密义务或者竞业限制,给用人单位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本案中,戴某在递交书面辞职申请后立马走人,显然是违法解除劳动合同,这一做法造成公司给其安排好的培训课程无人接替,导致部分培训课程被迫中断,给公司带来经济损失,应当由戴某承担赔偿责任。

(来源:中国劳动保障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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