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东汉简牍中的社会风貌 杨小亮

延安日报 2021-12-21 09:39 大字

1996年至2011年,在长沙五一广场及其周边地区,考古相继出土了六批竹木简牍。1996年的走马楼三国吴简和1997年的九如斋东汉简是最早的,2003年前后又出土了走马楼西汉简和东牌楼东汉简。2010年的五一广场东汉简和2011年的尚德街东汉简更是意料之外的收获。

长沙五一广场,自古以来就是长沙城的中心区域。春秋战国时期,楚国在南方崛起,以今五一广场为中心建造城邑,并初具规模。秦初,在此设长沙郡,为全国三十六郡之一。公元前202年,西汉在此建立长沙国,在今五一广场区域筑造扩建长沙城。《汉书·地理志》载,长沙国辖临湘、益阳、湘南等十三县,临湘为都城所在,宫署位置仍在五一广场区域。可以说,长沙建城2000余年,城市位置未发生迁移,宫署位置从未改变。如今发现成批量的简牍合情合理。

丰富了简牍的遗存类型

东汉时期的简牍之前一直相对较少。除西北屯戍汉简和其他地方散见的少量有东汉初期纪年,或根据用语及书体风格推测为东汉以后的简牍外,极少有东汉中后期之物。因此,五一广场地区连续出土的东汉中、晚期的简牍,就显得弥足珍贵。

这些简牍埋藏环境基本相同,均来自于古井(窖),从而丰富了出土简牍的遗存类型——井窖简。它与遗址简、墓葬简三足鼎立,并且呈“井喷”之势,在数量上后来居上。据统计,目前国内出土的井窖简约有16万枚左右(含残简),占简牍总数的一半以上。由于古井与古代衙署相关,因而在内容上,井窖简也多以行政、司法等官府文书为主,与墓葬简中多见的更引人注目的“典籍”竹书截然不同。正是这些实用性的、内容各有偏重的官府文书类简牍分批次的出现,让我们今天可以了解古代社会生活的多个方面。在过去20年中,这些简牍的整理、研究、出版也引领着秦汉、三国、两晋社会史、经济史等领域的学术研究。

2010年考古发掘的五一广场东汉简(以下简称五一简)的整理、研究、出版工作一直在进行中。它的时代相对清晰,基本为东汉中期和帝(公元88年)至安帝(公元125年)时期。它的数量更多达6862枚,是迄今为止出土东汉简牍中数量最多的一批,占到东汉简牍总数的3/4以上。这批简因为时代相接、性质相同、内容关联性强,鲜活反映了公元100年前后长沙郡临湘地区的政治、经济、法律和社会生活的诸多方面,是从走马楼西汉简到三国吴简的“湖南简牍文书群”序列中承上启下的重要一环,也是东汉中期简牍的重要例证。

反映特定时代的社会风俗

五一简多为长沙郡临湘县廷处理各种行政及司法事务的文书。有长沙郡太守府直接下达或转发的下行文书,也有郡内县与县之间往来的平行文书,还有临湘县上报太守府的文书底本,因此比其他东汉时期的史料类型更全面,记述也更为详实和生动。通过全方位的研究,我们可以复原东汉中期临湘社会的多个侧面,发现很多历史细节。

比如每逢旱涝灾害之时,朝廷便会颁布一些诏书或法令,以保护粮食生产和供给。五一简中保留了两份诏书的摘抄本,一份为永初二年(公元108年),一份为永初四年(公元110年),内容大同小异,前者言“甲戌诏书:罪非殊死,且勿案验,立秋如故。去年雨水过多,谷伤民饥,当案验沓召,轻微耗扰,妨夺民时。其复假期,须收秋,毋为烦苛。”大意即告诫、约束主狱官吏,除死刑犯外,断狱不能妨碍农作时令,目的在于保护劳动力以增加生产。

从一些简中又可知,在向国家缴纳租税的时间内,当地也会在一些平时不易监管的交通要道设置临时治安岗亭,以保障运输。为了禁绝粮食浪费,也有禁止民间私酿、私沽、群饮的相关规定。五一简中多见有对“糜(靡)谷作酒”之吏民的处罚,违反者“罚金二两”。

东汉中后期,流民问题相当严重,从五一简中可知,当时的流民可以按照自己的意愿,在客籍或原籍占著户口,即“随人在所占”。这也是安抚流民、增加劳动力的有效手段。五一简还可以和之前的走马楼西汉简、之后的走马楼三国吴简进行纵向比较,看出这一制度的演变脉络。

新材料必然带来新学问

简牍形制是简牍本体研究中的重要方面,五一简中保存有楬、檄、封检等多种完好的实物形态,包含了简牍文书的丰富类型,既可视为相关简牍形制的标本,也启发了我们的认知。

比如富有特色的“合檄”。檄这种文书因为不同的封缄方式和用途分为合檄、板檄等。合檄是上下两片相合之檄,居延汉简中未见合檄实物,学界曾推测,合檄必然是把文件写在大小相等的两片木板上,然后把有字的一面相向重合起来,再缠上绳子,印上封泥。五一简提供了实物证据,其上文字自署为“合檄”,从而证实了合檄实际是将小的木板“镶嵌”在大的有凹槽的木板之上,然后再施以封泥。

还有很多以前不知道的简牍。比如“君教”木牍。这是一种较宽大的木牍,分三栏书写,上栏写“君教”,并有类似于花体的画押文字“诺”,下二栏为“白事文书”,即直接上报长官无需转呈的文书,“诺”为长官同意后所作的批示。这种木牍实物在东汉以前的简牍中并未见到,但在走马楼吴简中则多次出现。还有“本事”签牌。这种签牌只见于东牌楼东汉简、五一简及三国吴简和楼兰晋简,可证东牌楼简中类似内容签牌中的“本”字,就是“本事”的省写。而五一简中“本事在此中”的表述,正可与《史记》《汉书》中“事在某篇”“事在某传”等记录方式相参照,这应该是“史家写作”和“日常写作”相互渗透的结果。同时,“君教”木牍及“本事”类签牌只见于东汉及以后的官方文件中,似乎说明,东汉时期的文书样式更趋于成熟和程序化,其面貌有一定的革新,并对后世产生了较大的影响。

考古工作者还第一次发现了“像人”木俑。以往所见木俑多见于墓葬,而此“像人”木俑却与司法程序相关。该木俑“呈站立状”“整木雕成”。五官仅雕出轮廓,分腿站立。保护人员在对木俑进行脱水保护时,发现俑人身上多个部位有墨书的字,比如左耳后写有“创一所”三字。研究者认为木俑和爰书一起上报是当时公堂审案的一种方式。在木俑身上标明各处创伤的位置,便于公堂之上主官查验断案。

虽然多为废弃的简牍,但与其他东汉简牍“散乱”的特点不同,五一简是可以编联的,因而更具系统性。尤其是木两行简,出土时保存状况较好,从所存的标题简和册书的首简、尾简及可关联的简文观察,大约存有100余份册书的基本框架和部分内容。有的竹简残断严重,但也是可以编联的,通过开展更多的缀合、编联工作,即可恢复出其原本为册书时的大概样貌。

新材料必然带来新学问。目前五一简的整理和资料刊布工作已将近过半,随着新材料的增多和相关研究的深入,尤其是在册书复原语境下综合研究的持续展开,必然推进东汉社会的官僚管理体系、司法程序、文书制度、名物训诂和语言文字等研究,从而使略显零散的简牍摆脱“碎片化”的困境,发挥出其蕴藏的重要价值。(作者为中国文化遗产研究院研究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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