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消毒产品企业标准公示需要专家评审吗?

消费质量报 2021-12-14 00:56 大字

互动单位:市场监管总局

12月6日至12月10日,市场监管总局官网在互动栏目中,针对网友的提问作出答复。记者对其中带有普遍性的问题进行了整理。

关于消毒产品企业标准公示的问题

问:现阶段消毒产品的企业标准公示前还需要组织专家进行评审吗?

答:根据《标准化法》第十九条相关规定,企业可以根据需要自行制定企业标准。根据《标准化法》第二十一条第二款相关规定,国家鼓励企业制定高于推荐性标准相关技术要求的企业标准。因此,企业可以根据自身经营活动的需要,自行决定是否在标准制定时设置专家评审环节。此外,消毒产品还应符合主管部门(卫健委)对消毒产品备案的相关要求,自我声明公开不能替代主管部门对于产品的备案要求。

关于《检验检测机构监督管理办法》的理解

问:《检验检测机构监督管理办法》第十条关于分包中“事先取得委托人对分包的检验检测项目以及拟承担分包项目的检验检测机构的同意”这一点指的是委托人对分包项目和机构的同意还是指委托人和拟承担分包检测的机构的同意?

答:《检验检测机构监督管理办法》第十条中的“事先取得委托人对分包的检验检测项目以及拟承担分包项目的检验检测机构的同意”,是指发包方既要事先取得委托人对分包检验检测项目的书面同意,也要事先取得承包方(拟承担分包项目的检验检测机构)的书面同意。

关于保健食品配料的咨询

问:您好。在注册保健食品的配方中,能否用以“针叶樱桃粉”为实际配料替代注册批件许可的“针叶樱桃浓缩物”?

答:此留言为保健食品技术审评问题,为更准确地解答您的疑问,建议咨询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食品审评中心(以下简称食审中心)。咨询方式1:电话咨询。周四为保健食品受理审评问题全天开放咨询日,技术审评咨询电话:010-63702341;受理问题咨询电话:010-53815833。咨询方式2:现场咨询。周二下午为食审中心相关业务受理审评问题现场咨询日,地点:北京市丰台区南四环西路188号十二区29号楼食审中心受理大厅。咨询方式3:网站咨询。访问食审中心官方网页http://www.cfe-samr.org.cn/,查看“保健食品业务”中“技术审评要求专栏”“共性问题解答”栏目内容或进行网上留言。

消费质量报全媒体中心

记者罗安舒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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