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清民律草案》为民法立法开先河
[摘要]史海回航
1902年,即清光绪二十八年,沈家本以刑部右侍郎的身份被任命为修订法律大臣,开始了他为中国法治近代化呕心沥血的10年。
因为《大清律》作为中国最后一部传统法典,依然是以刑为主的模式,也是最受西方攻击的对象,所以沈家本的修律首先从刑律着手。
1906年,清廷颁旨“大理院正卿作为正二品,着沈家本补授”。于是,沈家本成为我国具有近代意义的最高法院第一任院长,开始了对中国司法制度的改革。他组织制定《大理院审判编制法》《高等法院编制法》等,第一次建立了具有近代意义的分层审判制度。
1907年,沈家本奏进的《遵议满汉通行刑律折》获准,满汉异法从此消除,满族人的司法特权从此丧失。
《法院编制法》经宪政编查馆核定,明确设立检察厅和检察官。因为强调法院专司审判,反对行政干涉司法,使法部失去审判权,激起法部的强烈反对,引发了一场激烈的权限之争。而且,修订法律馆,原是刑部的下属机构,沈家本调任大理院仍掌管修订法律馆也被攻击为“贪权”。
为平息两个部门的争论,清廷将法部侍郎张仁黻与沈家本对调,沈家本于是又回到了法部。他本着手整顿几乎停滞的修订法律馆,一方面继续完成《大清新刑律》的编修,另一方面配合各部组织编纂部门法,与礼部搭档编纂《大清民律》。
几经周折,1911年9月,《大清民律草案》编纂告竣。然而不久后,清帝宣布逊位,其修订的法律,包括 《大清新刑律》《大清民律草案》等具有近代意义的法律,随之作废。
《大清民律草案》首先是使中国传统法的以刑代民、民刑合体的法律形式得到了彻底改变;其次是采纳各国通行的民法原则,作为第一部“民法典”,为后世民事法立法开启了先河;其三是引进了西方先进的法学概念,如债权、物权、亲属、继承、契约等;第四则是充分考虑中国特定的国情民风,确定最适合中国风俗习惯的法则,并适应中华社会演进的需要。沈厚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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