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收买行为是否有追诉时效?收养者为何很少被判刑?被拐的孙卓已找到其养父母会坐牢吗?
电影《亲爱的》迎来现实中的结局:原型人物14年来苦寻被拐儿子,12月6日中午在深圳喜获团圆。团圆背后留下串串法律问题:收养孙卓的养父母是否构成犯罪?被拐孩子认亲成功后应该归哪边?被拐孩子的养父母是否还有监护权?对此,记者采访了有关法律专家。
收养孙卓的养父母是否构成犯罪?
中国刑法学研究会副秘书长、北京师范大学刑事法律科学研究院院长助理彭新林受访时介绍,孙卓的养父母如果是从人贩子手中收买获得孙卓,则可能涉嫌收买被拐卖的儿童罪。这个罪是个轻罪,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根据媒体的公开报道,孙卓4岁被拐后被送至现在的养父母家抚养,如今正在上高中,成绩中上等。如果是养父母收买,且他的养父母没有虐待他,对他也不错,则可视为犯罪情节较轻。
对于一些多年前的收买行为,是否受追诉时效限制的问题,彭新林介绍,收买被拐卖的儿童罪是在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这一量刑幅度内量刑,该罪的追诉时效是五年,也就是过了五年就不予追究其犯罪行为,但也有追诉时效延长的情况。该案事发于2007年,适用于1997年刑法中关于追诉时效的规定。根据1997年刑法关于延长追诉时效的规定及相关司法解释的规定,两种情况下的犯罪不受追诉时效的限制:一是在公安机关“立案侦查”后,嫌疑人逃避侦查的不受追诉期限的限制。二是被害人在追诉期内提出控告,法院、检察院、公安机关应当立案而不予立案的,不受追诉期限的限制。
根据媒体的报道,当年“3起案件(含孙卓被拐案)发生后,深圳市公安机关先后成立专案组侦办案件,但受限于侦查手段和技术条件,案件多年来一直未取得突破。”据此可以判断,公安机关已立案,本案收买孙卓的人或不受追诉时效的限制。
此外,彭新林介绍,如果孙卓的养父母为了达到收养目的,与人贩子一起合谋拐卖孙卓,则可能涉嫌构成拐卖儿童罪的共犯。
为何收买儿童的养父母很少被判刑?
记者检索发现,尽管近年来不断有新闻曝出被拐儿童认亲、团圆的消息,但很少有收买被拐儿童的养父母被判刑的报道。这是为何?
彭新林表示,这是因为,1997年刑法第二百四十一条规定:收买被拐卖的妇女、儿童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收买被拐卖的妇女、儿童,按照被买妇女的意愿,不阻碍其返回原居住地的,对被买儿童没有虐待行为,不阻碍对其进行解救的,可以不追究刑事责任。依照1997年刑法的规定,实践中很多都没有追究刑事责任。
彭新林说,2015年表决通过并于当年11月1日起实施的刑法修正案(九),将刑法第二百四十一条第六款修改为:“收买被拐卖的妇女、儿童,对被买儿童没有虐待行为,不阻碍对其进行解救的,可以从轻处罚;按照被买妇女的意愿,不阻碍其返回原居住地的,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之所以作此修改,彭新林说,主要原因在于,只打击拐卖妇女儿童犯罪不打击“买方市场”,不利于“打拐”工作的整体推进。而将收买被拐卖儿童的行为入刑,对“买方市场”有一定的震慑作用。
为什么2015年刑法修正案(九)实施后,那些收买被拐儿童的养父母也少有被判刑的呢?彭新林解释,主要是犯罪情节较轻,有的养父母对被拐的儿童也挺好,产生了很深的感情,这种情况下也没有判处刑罚的必要性。
例如,在孙卓被拐案中,孙卓与亲生父母成功相认后就表示,“两个姐姐对我都很好”,养父母抚养了他十几年,现在又找到亲生父母,多了一个家,以后两边都是父母。
被拐孩子的养父母是否还有监护权?
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副教授姚欢庆表示:“原则上不应该由收买家庭继续抚养孩子,这有专门的法律规定或者相关的规则处理。”
广东省律师协会婚姻家庭法律专业委员会主任游植龙介绍,对于父母子女间的抚养和赡养问题,只有构成法律上的父母子女关系,才有抚养和赡养的权利义务关系。我国规定的父母子女关系,包括亲生父母子女关系、养父母和养子女关系、有抚养关系的继父母子女关系。根据我国收养法的规定,收养应当向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民政部门登记。收养关系自登记之日起成立。被拐孩子与其原生活在一起的“父母”如果没有依法办理收养手续,即不具有法律上的父母子女关系,因而与其原生活在一起的“父母”不存在对被拐孩子的抚养问题,被拐孩子也不存在对其原生活在一起的“父母”的赡养义务。
游植龙表示,当然,从感情角度看,如果被拐孩子确实与其“养父母”已有较深感情,年满16周岁后也可以选择与其继续生活。如果被拐孩子觉得“养父母”有养育之恩,愿意报答,也应该予以鼓励。
游植龙提到,此前,被拐孩子的“养父母”是其临时实际监护人,被拐孩子找到亲生父母后,其亲生父母则是其法定监护人,之前的所谓养父母没有监护权。据《羊城晚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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