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比“最严限狗令”更重要的是找寻文明共识

成都商报 2021-12-08 00:56 大字

人的养狗自由,来源于民事领域“法无禁止即自由”,而可以对其进行权利制衡的,只有法。

近日,云南省昭通市昭阳区城管局发布的《关于规范中心城区养犬管理的通告》引发网友关注。该通告要求,“凌晨至早六点,外出遛犬必须拴绳,犬只佩戴口罩;早六点至第二天凌晨,禁止任何犬只进入公共区域。”通告列出了包括“中心城区主次干道、背街小巷”在内的9类公共场所,范围几乎无所不包。因而,有不少人质疑这一地方版“最严限狗令”执法过激。相关观点认为,只能当天凌晨到早上六点遛狗,这既不文明也不合理,其他时间段禁止犬只出门,几乎是将“养狗自由”的权利消解到了快不存在的地步。

其实,不独昭阳,各地类似的“最严限狗令”并不鲜见。有的地方曾要求,早七点至晚十点禁止遛犬;也曾有规定,晚七点至第二日早七点才能遛狗。尽管类似的文件总遭遇质疑,却也不乏人称,就应该“让狗远离城市”,要求其他地方赶紧“抄作业”。

沸沸扬扬的议论,看似是在讨论要不要给宠物“城市居住自由”,其实背后讨论的是要不要剥夺人的“养狗自由”。人的“养狗自由”,来源于民事领域“法无禁止即自由”,而可以对其进行权利制衡的,只有法。

当然,任何权利的行使,都以不侵犯其他人的民事权利为前提,这是民法上的通识。但行使“养狗自由”权利的时候,却常常带来麻烦。近期发生的“安阳狗咬人事件”,以及“武汉女子坠楼事件”也是典型例证。外出遛狗不牵绳,狗乱跑乱叫扰民,随地可见的粪便、尿迹,让居住环境变差;类似的消息看多了,也不免推动一些人走到“养狗自由”的对立面。

我们当然反对不符合法治精神的“限狗令”,但也须知“文明养狗”秩序的建立,与“养狗自由”是权利的一体两面,二者之间,一荣俱荣,一损俱损。真正爱狗,也应当致力于维护“文明养狗”的社区秩序。 红星新闻特约评论员 杨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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