凝聚治理合力化解业委会履职难
□汪昌莲
成立时业主“被代表”、私下与物业公司续签合同、负责人索贿受贿……记者采访发现,由于缺乏有效监督与指导,业委会不仅成立难,部分业委会成立后规范运行也难。业内人士呼吁,加快推进相关立法,有效施治业委会运行乱象。(11月30日《半月谈》)
不可否认,小区物业管理缺位、业委会履职难等,是一个通病,从而导致电梯坏了没人修、违法搭建无人管、消防通道被占用等,严重损害了小区业主的共同利益,也引发了不少矛盾和纠纷。对此,不管是物业,还是业委会,双方互相推责,小区物业更换频繁,各种矛盾胶着难解。特别是,有的业委会成立时业主“被代表”,反而成为“添堵会”,业主自治能力不强,导致小区矛盾不断升级。
业委会成立难、覆盖率低、运行不规范等,是当前制约我国物业管理水平提升的短板之一。以北京市为例,数据显示,北京现有10213个住宅小区,其中仅有1216个小区成立了业委会。有的小区即使成立了业委会,也形同虚设。究其原因,“身份”模糊,法律地位的不明确,让业委会举步维艰。针对这种情况,早在2013年,温州开全国先例进行试点,一些小区业委会获批具备法人资格,依法维护小区业主的共同利益。
众所周知,提高小区自治能力,除了物业,关键是业委会。事实上,业委会的权责义务在相关的法律法规中有着明确规定。2020年正式实施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规定,业主可以设立业主大会,选举业主委员会。地方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居民委员会应当对设立业主大会和选举业主委员会给予指导和协助。特别是,《物业管理条例》更加明确了业委会的成立流程、职责和义务,尤其是规定了业委会与物业之间的权责关系。
可见,化解业委会履职难,关键是凝聚社区治理合力。换言之,成立业委会只是第一步,更关键的是成立之后的履职。这需要花费更多精力,以更加负责的态度去执行。首先,应尽快修订地方物业管理条例,为业委会规范运行提供法律依据。同时,相关部门应加强监管,指导业委会逐步形成适合小区自身情况的决策、收支等重大事项公示制度,打造阳光业委会。特别是,业委会、居委会、物业公司等各主体都要发挥作用,理顺基层治理各主体关系,动员居民积极参与社区治理,才能构建起共建共享、和谐有序的社区环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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