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亚洲新赌王”周焯华的结局早已注定
■观察家
内地澳门警方联手查处周焯华案,体现出刚性执法、维护法治的态度和决心。
近期,周焯华被批捕成了最受网友关注的“瓜”。11月26日,@平安温州发布通报称,温州警方以犯罪嫌疑人周焯华涉嫌开设赌场罪提请检察机关批准逮捕,温州检方经依法审查于11月26日对其作出批准逮捕决定。11月28日,澳门特区政府司法警察局证实已拘捕周焯华及其余10人,后会将有关人士移送澳门检察院侦办。周焯华目前已承认架设海外赌博平台等行为。
周焯华并非“一般人”。据报道,他早年在赌场从事“扒仔”工作,2007年,周焯华创立太阳城集团,恰逢澳门放开赌权,集团得以在博彩业上“闯出了一方新天地”。其实,如果仅是在澳门赌场承包赌厅,本身并不构成违法犯罪,因为,早在1847年,澳门的博彩产业就拥有了合法身份,当地居民也有从事这一产业的合法权利。
然而,周焯华在经营博彩业时却迈出了危险一步——从2016年起在菲律宾、柬埔寨等境外国家开设网络赌博平台。尽管他控制的太阳城网络赌博平台,同时拥有了菲律宾和柬埔寨网上赌博牌照,披上了一件合法的“外衣”,但这并不意味着拿到了“免罪金牌”。
根据我国《刑法》规定,无论聚众赌博还是开设赌场,都是制裁对象。客观来说,周焯华在澳门经营博彩业无须追究,但在国外开设网络赌博平台,发展境内人员为股东级代理和赌博代理,组织中国公民赴其承包的境外赌厅赌博、参与跨境网络赌博活动,利用地下钱庄等非法渠道为赌客提供资金结算服务等出格行为,严重妨害了我国社会管理秩序,具有现实的社会危害性,已超出了法律允许范围。
况且,根据最高检11月29日的通报,近来一些典型案例显示,一些民营企业主成为境外赌博犯罪集团重点“围猎”的目标,犯罪分子利用与“商务公司”合作组织出国的名义,组织民营企业主参与赌博,有的还被引诱发展为代理,实施开设赌场犯罪。这无疑严重影响了我国社会稳定与民营经济发展。
这里需要注意的是,开设赌场并不是必须有实体赌场不可。根据“两高一部”出台的《关于办理网络赌博犯罪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规定,利用互联网、移动通讯终端等传输赌博数据,组织赌博活动,具有“建立赌博网站并接受投注”“建立赌博网站并提供给他人组织赌博”“为赌博网站担任代理并接受投注”“参与赌博网站利润分成”等情形之一,就可以定性为“开设赌场”。
就本案而言,周某开设网络赌博平台,牵涉人数之多,数额之巨大,远远超出了“两高”司法解释中“赌资数额累计达到5万元以上”“参赌人数累计达到20人以上”的定罪红线,且多有境内违法犯罪行为,更应以涉嫌开设赌场犯罪来追究刑事责任。
而且,中国内地之外的特区居民,也是中国法律和司法管辖的对象。周焯华是澳门居民,必须遵守《澳门特别行政区基本法》,同时也是中华人民共和国的公民,应遵守《宪法》法律。
《刑法》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外犯本法规定之罪的,适用本法,但是按本法规定的最高刑为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的,可以不予追究”。开设赌场犯罪和聚众赌博犯罪的量刑幅度不同,聚众赌博最高量刑为三年以下,而开设赌场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就周焯华涉嫌犯罪的具体情形看,并不在“不予追究”之列。
不可否认,周焯华算是公众人物,也有很多的头衔和光环。但法律就是法律,没有谁拥有凌驾法律之上的特权,无论是谁触碰了红线,都必须依法受到追究,这是最基本的原则。内地和澳门警方联手查处周焯华案,体现出刚性执法、维护法治的态度和决心。
赌王被捕,徒留一声叹息。回看周焯华成为“亚洲新赌王”的过程,从小马仔到一方大佬,他的成功“发家致富”,应归功于抓住了互联网发展的新机遇,但转战国外、经营网络赌博平台,也埋下了失败伏笔,特别是利欲熏心,置法律于不顾,将黑手伸向内地,肆意危害社会,更注定了落马的结局。“亚洲新赌王”的经历,给澳门博彩业,给潜在的不法分子,都敲响了警钟。
□柳宇霆(法律学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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