价格小常识 2021年10月18日A04版文章字数:699朗读:
一、定价形式
政府定价:政府定价是发展改革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依照《价格法》规定,按照定价权限和范围制定的价格依据《价格法》规定,具有稳定性和强制性。如水、电、天然气价格。
政府指导价:政府指导价是发展改革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依照《价格法》规定,按照定价权限和范围规定商品或服务的基准价及其浮动幅度。经营者应当在基准价及其浮动幅度范围内制定价格。(浮动价格、最高限价、最低限价)
市场调节价:经营者自主制定,通过市场竞争形成的价格。定价目录之外的商品和服务,都实行市场调节价。包括肉蛋菜奶水果等在内,我国97%以上的商品和服务实行市场调节价。
二、价格分类:
商品价格
服务价格(经营性服务、事业性收费、行政性收费)
三、价格违法行为概述:
价格违法行为是指价格管理相对人违反国家现行的价格法律、法规、规章及规范性文件的规定,给社会造成某种危害的行为。分为经营者的价格违法行为和国家行政机关的价格违法行为。这里重点说下经营者的价格违法行为。
四、经营者的价格违法行为:
1、不执行政府指导价、政府定价;
2、不执行法定的价格干预措施、紧急措施;
3、经营者的不正当价格行为;
4、违反明码标价规定;
5、拒绝提供价格监督检查所需资料或者提供虚假资料。
五、违反明码标价规定行为
1、不标明价格的;
2、不按照规定的内容和方式明码标价的;
3、在标价之外加价出售商品或者收取未标明的费用的;
4、违反明码标价规定的其他行为。
六、市场价格监管任务
1、加大对政府定价指导价商品和服务的监督检查;
2、加强对商品和服务明码标价的监督检查;
3、严厉打击不正当价格行为;
4、加强涉企收费监督检查;
5、推进民生领域的价格监督检查;
6、维护节日期间市场价格秩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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