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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案说法】公证遗嘱VS代书遗嘱

潍坊晚报 2021-09-22 09:36 大字

2010年,湖南郴州的陈建军夫妇俩自立了一份遗嘱,并通过公证处进行公证,将名下房屋留给唯一的女儿陈爱玲。

陈建军老人的妻子去世后,陈爱玲对父亲的探望逐渐减少。2013年,陈建军老人也确诊肝硬化,于2017年去世。

之后,陈爱玲希望通过遗嘱继承房屋时,却发现自己并非继承人。

原来,陈建军病后,其侄儿一直负责照料他的生活起居以及医疗陪护,陈老于2017年再次设立遗嘱,将房产留给侄儿。

而陈爱玲认为,自己的公证遗嘱才具有法律效力,于是向法院起诉,要求其表弟归还房产的所有权。

法官表示,本案争论的焦点在于,前后相隔七年的两份遗嘱,究竟该以哪一份为准。最终,一审法院根据《继承法》相关规定,认定女儿陈爱玲手中的遗嘱已经失效。

郴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一庭法官廖军说:“他的女儿虽然是唯一的女儿,但是没有尽到赡养义务,从公序良俗也好,遵从真实意思表示也好,一审法院判决,最后一份遗嘱是真实合法有效的。”

对于一审的判决,陈爱玲向郴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上诉。二审法官表示,按照《民法典》的规定,陈老的最后一份遗嘱是具有法定效力的。

《民法典》针对有效遗嘱形式的最新规定中,法定的遗嘱形式包括自书遗嘱、代书遗嘱、打印遗嘱、录音录像遗嘱,口头遗嘱、公证遗嘱,陈老的最后一份遗嘱是代书遗嘱,与其他形式的遗嘱一样,具有法律效力。而且《民法典》第1142条明确规定“立有数份遗嘱,内容相抵触的,以最后的遗嘱为准”。

在法律实践过程中,越来越多的家庭一改以前“立遗嘱不吉利”、“立遗嘱不利于家庭和睦”的观念,开始重视遗嘱的设立,并尊崇法律的规定来设立遗嘱。

现在,有效遗嘱形式由过去的五种增加到七种,有法可依的同时,最重要的是符合遗嘱人真实意思的表达,遵守着公序良俗的原则,既保障遗嘱人的真实意愿,又能积极推动子女诚心诚意孝顺父母,形成老有所养,财富和谐传承的优良社会风气。(本文中人名均为化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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