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成功,请离职!这样的“军令状”有效吗?
“不成功,请离职”,这样的“军令状”有效吗?近日,广州市中级法院发布一起劳动纠纷裁判结果,记者了解到,这样的职场“军令状”并非员工真实意思表示,不能视为员工主动离职。
员工被迫签下“军令状”
2004年,刘某入职以经营家电连锁卖场为主的某电器公司。2020年6月5日,某电器公司向刘某发出《催办离职(交接)手续的通知函》,称公司于2020年4月20日收到刘某提交的《辞职申请书》,经公司领导审批,同意刘某的离职申请,并以此主张刘某系自行辞职,无需向其支付任何经济补偿金。
刘某确认《辞职申请书》系其本人书写,但并非其真实意思表示,而是公司为了提升销售业绩,提前准备并强迫各门店店长签署的“军令状”。
离职后,刘某提出劳动仲裁,要求电器公司支付补偿金。仲裁委以刘某系自行辞职为由驳回其经济赔偿金的请求。
刘某不服仲裁结果,向广州市黄埔区法院提起诉讼。黄埔区法院作出一审判决:某电器公司一次性向刘某支付解除劳动合同经济补偿金123690元及2020年6月1日至6月30日工资5739.83元,驳回刘某的其他诉讼请求。
电器公司不服,提出上诉。广州市中级法院二审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如此离职有违常理
法院指出,本案争议焦点在于《辞职申请书》是否为黄某的真实意思表示。
法院认为,该辞职申请书并非刘某真实意思表示,某电器公司主张刘某属于自行离职不能成立。
电器公司另一分店店长黄某出庭作证称:2020年4月20日,公司召开了广州地区店长每周例会,其本人及刘某均有参加,开会时,公司领导为了提升业绩,让大家表决心,要求全部店长必须签署《辞职申请书》。刘某的辞职申请实际上是电器公司为提升销售业绩让各个与会店长签下的“军令状”。
法院同时认为,该份《辞职申请书》确系刘某本人亲笔书写并签名落款。因此,在刘某与电器公司均无法充分证明离职原因的情况下,更宜视为电器公司提出且经双方协商一致解除劳动合同。在这种情形下,电器公司仅须按刘某15.5个月的工资支付解除劳动合同经济补偿金,无需按照前述金额的2倍支付经济赔偿金。
按“军法”辞退劳动者涉嫌违法
经办法官表示,用人单位为了提升业绩让劳动者签下“军令状”的做法并不少见。对于这类“军令状”,如果用人单位后续果真按“军法”处理辞退劳动者,则可能涉及违法解除,需要支付经济补偿金。 据新华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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