签收快递岂能异化为增值服务?
近日,浙江省消保委发文称,有消费者反映,在使用“顺丰速运+”微信公众号寄快递时,发现顺丰公司提供了一项名称为“签收确认”的收费增值服务,收费金额为1元,购买该项增值服务后,收件人需凭顺丰发送的签收码或本人身份证后6位签收快递,消费者认为顺丰提供该项增值服务的行为侵害了其合法权益。(9月12日《北京青年报》)
《快递暂行条例》第二十五条规定:“经营快递业务的企业应当将快件投递到约定的收件地址、收件人或者收件人指定的代收人,并告知收件人或者代收人当面验收。收件人或者代收人有权当面验收。”由此可见,将快递准确无误地送达收件人,是快递公司应尽的法定义务;当面签收快递,是消费者应享有的法定权利。寄件选“签收确认”加一元钱,无形中将快递公司的基本服务异化为增值服务,侵害了消费者的合法权益,既不合情,也不合法。
对此,顺丰方面回应称,这一增值服务是目前快递行业中的通行做法,以确保快件由寄方客户指定的收方签收,避免快件错投或妥投后的交易纠纷。不过,这种解释恐怕难以服众。
首先,存在并不意味着合理,行业通行也不等于合法合规。无论签收快递加收一元是否属于行业惯例,都不能成为快递公司乱收费的挡箭牌;其次,消费者下单后就已经和快递公司达成契约关系,快递公司有义务保证快件的正确投递。此外,尽管顺丰公司言之凿凿,“用户如果不选择这一增值服务,不会影响快递员将快件投递到收件人手中”,但在下单页面并没有相关提示,而且“签收确认”赫然挂着“推荐”字样。这很容易误导消费者,以为如不勾选此服务项目,则顺丰速运可不提供“签收确认”服务,从而侵害消费者的知情权和自主选择权。
近年来,快递“最后一公里”服务备受吐槽。对此,有关部门应主动介入,及时叫停快递公司的违规行为。各级消协也不妨拿起法律武器,通过公益诉讼维护广大消费者的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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