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纪委推进受贿行贿一起查 破除“开着水龙头拖地”现象
受贿行贿“双打”,有利于瓦解“腐败共同体”。
近日,中央纪委国家监委与中央组织部、中央统战部、中央政法委、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联合印发了《关于进一步推进受贿行贿一起查的意见》,对进一步推进受贿行贿一起查作出部署。
作为一组对偶犯罪,行贿受贿有其特殊性。对调查部门来说,贿赂常表现为“天知地知你知我知”的犯罪合意。对贿赂的调查,普遍存在突破难、取证难等现实困难。不从行贿人入手,就很难切入案件的核心。正因为如此,在实践中,调查部门也常以从轻或免除处罚的方式来换取行贿人的配合,行贿人也乐于率先打破“利益共同体”,以“出卖”的方式获取从轻或免罚。待到案结事了之后,行贿人又是“一条好汉”。可能带来的后果是,只是行贿对象换成了另一批人而已。
正因为实践中的打击失衡,使得法律对行贿人的震慑作用被减弱。在贪腐案件从检察机关转隶纪检监察机关之前,最高人民检察院的工作报告中,曾出现被查处的行贿人和受贿人严重不对等的情况,也曾引发舆论热议。其时,检察机关采取了多项举措,想办法将查处贿赂犯罪司法实务中的偏重“单打”(受贿),转变为“双打”(行贿受贿并重)。至于“行贿人黑名单”制度,有资料显示,早在2002年,宁波北仑区检察院就已开始了地方探索。
“单打”的弊端是显而易见的。在“单打”受贿之下,即便受贿人被定罪量刑了,行贿人还在。这就是所谓的“开着水龙头拖地”现象,水龙头没关,地永远也拖不干。不从根子上解决问题,贿赂犯罪的多发就难以被遏制。
至于根源究竟是受贿的官员,还是行贿的商人,其实并不重要。有的个案中,下级官员也向上级官员行贿,甚至向与上级官员关系密切的商人行贿。这一问题笼统而谈,又将陷入“先有鸡还是先有蛋”的哲学命题。
对于反腐部门来说,打击贿赂犯罪抓住受贿人这条主线无疑是对的,但同时也不能对行贿视若不见,甚至有罪不罚。反腐败不能有所偏废。有腐必反、有贪必肃,有案必查、一查到底,这是司法的底线。
值得关注的是,在上述《意见》中,特别强调了“健全完善惩治行贿行为的制度规范,推进受贿行贿一起查规范化法治化”,“探索推行行贿人‘黑名单’制度”等。堡垒最容易从内部攻破。行贿受贿也是一样,多数贿赂犯罪的双方都是利益之交。以制度去分化这种腐败共同体,好过同时对付行贿受贿双方。关键在于,这种分化措施需要规范化、稳定化、法治化,让其有规可循,有法可依。如此,也能让调查者免于被“围猎”,同时让调查者从制度上洗脱自身可能存在选择性执法的嫌疑。
通过对贿赂犯罪的“双打”,不断抬高行贿者的法律风险,不断降低打破“腐败共同体”的阻力,这是进一步推进受贿行贿一起查的意义所在。
红星新闻特约评论员 王刚桥
(作者系法律学者、专栏作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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