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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抢救多日后死亡”莫再成工伤认定盲区

南宁晚报 2021-05-13 08:24 大字

■戴先任

梁某某受单位指派出差开会,返程途中突发疾病,经多日抢救无好转可能,家属签字放弃治疗后死亡。梁某某的妻子颜某某向县、市人社局申请工伤认定,均不予认定为工伤,法院终审认定梁某某不属于视同工伤情形。对此,检察机关提出抗诉,最终梁某某被认定为工伤,并拿到工伤保险金。5月12日,最高检发布5件工伤认定和工伤保险类行政检察监督典型案例,其中就包括这起案件。(5月12日《检察日报》)

《工伤保险条例》的“48小时工伤”条款规定,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岗位,突发疾病死亡或者在48小时之内经抢救无效死亡的情形视同工伤。这一条款自出台以来,就备受质疑。当劳动者突发疾病,家属救人心切,48小时后才放弃抢救,就会不被认定为工伤。这一条款显然很不合理。梁某某事件,再次让人看到这一条款的不合理与“无情”。

梁某某出差返程途中突然昏倒,在抢救多日后死亡,如果按照《工伤保险条例》的“48小时工伤”条款来算,就不能视同为工伤。梁某某的家属多次申请工伤认定无果,相关部门驳回的理由,正是认为梁某某不符合《工伤保险条例》第十五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的视同工伤情形,才不予认定为工伤。

梁某某的遭遇并非个案,“48小时工伤”条款让一些劳动者在遭遇类似情况后,难以被认定为工伤,如去年抗疫期间,武汉一名昏迷多天的抗疫护士未被认定工伤,就引发了热议。不合理的“48小时工伤”条款让这些劳动者“流血”之后还要“流泪”,这对劳动者及其家属往往带来了“二次伤害”。

其实早在2014年6月18日,最高法就对《工伤保险条例》作出扩张解释,只要是“与履行工作职责相关,在工作时间及合理区域内受到伤害”的情况,就应在法院支持之列。当然,如何认定与履行工作职责相关?这并没有明确的界定,这也给了相关部门较大的“自由裁量权”。

正如检察机关认为,在法律对死亡认定标准没有明确规定情况下,应从有利于保护职工的立场予以解释。梁某某最终认定工伤,此案应该成为“司法标杆”。对各地人社部门、司法部门而言,面对类似案件,要能从有利于保护职工的立场予以解释,要做出合情合理且“人性”的认定。另外,还要完善顶层设计,完善工伤认定规则,比如对于特殊情形下的工伤认定,要建立全国统一的标准,要修改“超过48小时不予认定工伤”的条款等,不能再让“抢救48小时之后死亡”成为工伤认定的盲区。要让工伤保险对所有劳动者起到兜底作用,能够真正成为劳动者合法权益的重要屏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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