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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协章程》修正案摘登

内江日报 2021-05-07 07:44 大字

三十六、章程第三章“委员”中增加一条,作为第三十九条:“对违纪违法的委员,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全国委员会常务委员会或地方委员会常务委员会应当依照法律和有关规定作出相应处理。”原第三章“全国委员会”第三十条至第三十二条相应改为第四章“全国委员会”第四十条至第四十二条。

三十七、章程原第三章“全国委员会”第三十三条修改为第四章“全国委员会”第四十三条;“得临时召集之”修改为“得临时召集”。这一条相应修改为:“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全国委员会全体会议每年举行一次。常务委员会认为必要时,得临时召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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