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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空抛物是犯罪 上海有人被判刑

烟台日报 2021-04-11 06:20 大字

新华社上海4月10日电上海市杨浦区人民法院9日公开开庭审理了刑法修正案(十一)正式施行后上海首次以高空抛物罪提起公诉的案件,当庭作出一审判决:被告人於某某因犯高空抛物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罚金人民币五千元。

据悉,2021年2月10日9时许,被告人於某某在三楼住处,将一只装有陶瓷杯碎片等垃圾的塑料袋从厨房窗口扔出,砸伤途经底楼人行通道的被害人蒋女士头面部。经鉴定,被害人面部瘢痕损伤程度构成轻微伤。

3月2日,於某某被民警抓获,到案后陆续交代了上述犯罪事实。审理期间,於某某的亲属向法院预交钱款用于赔偿。

被从天而降的垃圾砸伤,至今还惊魂未定的蒋女士说,当日9时许,她在小区出口的人行通道处,突然高空有一只装着东西的塑料袋砸到她头上,致其右侧眼角鲜血直流。她看见被丢下的塑料袋里面有陶瓷杯碎片等垃圾,便将这包垃圾保留下来,在他人帮助下拨打了110报警和120急救电话。

案发后,公安机关立即展开侦查工作,同时杨浦区人民检察院提前介入引导侦查。2021年3月2日,被告人於某某在其居住地被民警抓获。

公诉人当庭出示五组证据还原案发当日具体过程,建议对被告人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千元的刑罚。

杨浦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於某某从建筑物高空抛掷物品,情节严重,其行为已构成高空抛物罪。於某某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自愿认罪认罚,预交钱款用于赔偿,依法可以从轻处罚。据此,法院依法作出上述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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