要求应聘者填写恋爱经历 江西一企业知错并致歉
2月26日,江西南昌有网友反映,到某公司应聘时,被要求填写恋爱经历和时长,质疑此举侵犯应聘者的隐私。对此,该公司负责人称,填写恋爱经历是为考察情商,不是硬性规定。南昌市人社部门回应,目前企业已知错并致歉,同时更改应聘登记表。可以看到,更改前的《应聘人员登记表》中,除应聘者的姓名、电话等基本信息,还有“谈过几次恋爱”和“最长的一次多久”两项信息。
考察员工情商的方式有很多,该公司却选择了最没情商的一种,且涉嫌违法。
恋爱经历是个人隐私。民法典第1032条规定,自然人享有隐私权。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以刺探、侵扰、泄露、公开等方式侵害他人的隐私权。在表格中要求应聘者如实填写恋爱经历是对个人隐私的刺探,也是对他人的冒犯。求职者可以拒绝回答,也可以向劳动执法部门举报投诉。综合《春城晚报》《潇湘晨报》报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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