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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热点聚焦】 女性的就业门槛为何降不下来

甘肃工人报 2021-02-26 08:41 大字

中秋

2020年11月,江西抚州高新区公开招聘五级主办工作人员的岗位表,引发网友热议。

这份岗位表显示,抚州高新区党政办公室、人社局、财政局、审计局等14个招聘单位的综合岗、管理岗及综合文稿岗等20个岗位,都标注了要求“男性”。

随后,有网友质疑,如此招聘涉嫌就业性别歧视。今年1月10日,江西抚州高新区党群工作部回应称,部分岗位之所以限制男性,综合考虑了身体素质与岗位工作强度等因素。由于工作岗位性质特殊、环境艰苦,且需要经常加班、从事外勤工作或奋斗在一线从事基层工作,因此设置了只限男性的条件。

这样的“门槛”并不少见。某知名互联网招聘平台发布的《2020中国女性职场现状调查报告》显示,27%的女性都曾遭遇过“求职时,用人单位限制岗位性别”的情况。

我国《劳动法》规定,妇女享有与男子平等的就业权利。在录用职工时,除国家规定的不适合妇女的工种或者岗位外,不得以性别为由拒绝录用妇女或者提高对妇女的录用标准。

但法律所起到的警示作用有限。北京中银律师事务所高级合伙人杨保全律师称,从目前来看,我国仍存在着比较严峻的就业性别歧视现象。许多用人单位钻了法律漏洞,公然在招聘条件中明列仅限男性的要求,从而直接将女性排斥在岗位之外。

据全国妇联妇女研究所2015年在北京等地多所高校开展的调查显示,高达86.6%的女大学生受到过一种或多种招聘性别歧视,工科女大学生占80%以上。

职场性别歧视不仅表现在就业机会不平等,就业待遇、晋升机会等方面的同样存在“不言自明”的差异。相对于就业前的显性歧视,后者则更为隐蔽,也更难定性和监管。

由于企业需要为生育女员工支付报酬费用和保险费用、调整用工安排,他们所承担的经济支出也较多。部分企业为了规避这类经济支出,而直接不招录女性。这些原本是对女职工保护的规定却成了企业不愿招录女性的“顾忌”。

受《劳动法》约束,用人单位不得在孕、产、哺三期解除或终止女职工的劳动合同。但据宋强了解,一些企业会让职工“主动”提出辞职要求,譬如,将其调往偏远地区或岗位,在照顾家庭的需求下,被迫辞职。

2020年两会前,和志愿者团队向人大代表提出建议:延长男性的陪产假,落实强制性产假。在她们看来,只有把男性的家庭付出成本提高,才能改善职场中的不公平现象,同时也能提升男性家庭育儿的责任感。

2019年2月,人社部、教育部等发布了《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教育部等九部门关于进一步规范招聘行为促进妇女就业的通知》。其中要求,对用人单位、人力资源服务机构发布含有性别歧视内容招聘信息的,依法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服务机构,将吊销人力资源服务许可证。

我国到目前为止并没有一部十分完善的反就业性别歧视法。现在对就业性别歧视这一问题的规定过于概括,适用性不高,在实践中缺乏可操作性。女性遭遇性别歧视后如何举报用人单位、举证责任如何分配等问题,在我国法律中体现并不多。

二胎生育政策的实施,无疑会对女性就业产生进一步的影响。“未来整个国家、民族将会获益于人口政策带来的福利,女性群体单独承担相关负面影响,这是有违公平与正义理念的。”

有效推动就业平等的路依然很长。在继续完善立法和生育政策的基础上,成立一个专门的平等就业委员会,负责反就业歧视工作的组织、协调和指导,在当下来看迫在眉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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